人夫偷吃檳榔西施 離婚前激吻拍牀照!正宮怒提告
阿德在離婚前,就與女子阿芳(化名)交往,阿芳還將2人親吻、躺牀等親密照PO網。(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桃園一名人夫阿德(化名)與妻子小美(化名)結婚4年,並育有2子,但兩人於去年11月調解離婚。小美髮現,阿德在離婚前,就與女子阿芳(化名)交往,阿芳還將2人親吻、躺牀等親密照PO網,小美認爲阿芳侵害其配偶權,氣得向她求償100萬元。桃園地院審結,判阿芳應賠償10萬元爲適當。可上訴。
小美主張,她與阿德於2020年1月結婚,育有2名子女,雙方於2023年11月7日經法院調解離婚,而阿芳於2023年8月28日至同年11月7日期間,明知阿德爲有配偶之人,仍與其交往,並有親吻、擁抱、同居及性行爲等親密行爲,侵害其基於婚姻關係之身分法益,情節重大,依法請求精神慰撫金100萬元。
阿芳辯稱,她是於2023年8月28日才知悉阿德與小美間婚姻關係仍存續中,且2人早已開始商討離婚事宜,並無繼續共同生活之意。縱認有侵害小美之配偶權,2人也僅有親吻臉頰之行爲,對配偶權之侵害僅屬輕微,小美請求之慰撫金過高。
法官根據小美提出的阿芳社羣軟體刊載照片,發現2023年9月17日、2023年10月8日,阿芳與阿德有手勾摟頸部親吻舉動,還有2人共同躺臥於牀上拍照之情,阿芳並於照片下方繕打多個愛心符號以表愛意,可見2人間確有肢體上親密接觸,並互訴愛意,交往情節已逾越一般男女間正常相處分際,且非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忍受範圍,足以破壞小美與阿德間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自屬不法侵害小美配偶權。
但小美稱2人有發生性行爲,法官根據2人對話紀錄,阿芳曾表明於知悉小美與阿德存有婚姻關係後,已無與阿德發生性行爲,小美未能提出其他證據,因此不採信。
法官審酌,小美與阿德結婚近4年,婚後育有2名子女,小美爲高職畢業,在製造業工廠任職,每月薪資約3萬2000元,阿芳爲高中畢業,從事檳榔攤管理工作,每月薪資約2萬8000元,及小美所受侵害及精神上痛苦程度、阿芳侵害行爲態樣、期間等一切因素,認小美得請求阿芳賠償之精神慰撫金爲10萬元較爲妥適。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