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才知被綠?人夫見「1年恩愛片 」曬同牀照 控前妻偷吃

新北一名人夫阿德(化名)與妻子小美(化名)離婚後,意外在社羣平臺發現前妻與一名男子阿勇(化名)早在婚姻期間就互動親密,不僅有海邊環抱、同牀共枕的照片。(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新北一名人夫阿德(化名)與妻子小美(化名)離婚後,意外在社羣平臺發現前妻與一名男子阿勇(化名)早在婚姻期間就互動親密,不僅有海邊環抱、同牀共枕的照片,甚至連女兒都與阿勇有親密接觸。阿德憤而提告求償150萬元,但新北地院審理後,認定證據不足,判決阿德敗訴。可上訴。

阿德主張,他與小美於2021年11月結婚,2024年1月調解離婚。沒想到,離婚後他在社羣平臺發現,另一名男子阿勇竟PO出與前妻的「1年回憶影片」,內容包含兩人海邊嬉戲、同牀共眠等親密互動,甚至還有小美帶着女兒與僅穿內褲的阿勇相處的照片。

阿德推算,若兩人交往已1年,代表前妻早在離婚前10個月就出軌,憤而提告求償150萬元精神撫慰金。

對此,阿勇辯稱,影片中的「1年」是指他單方面追求小美的時間,兩人實際交往是在小美離婚後,且影片中的同牀照「另一人根本不是他」。小美也否認出軌,稱墾丁海邊環抱照只是朋友起鬨拍攝,而阿勇裸露上半身是因幫忙照顧小孩盥洗,並無不當行爲。

新北地院審理後認爲,阿德提出的證據無法證明兩人在婚姻期間有逾越一般交友分際的行爲:海邊環抱照:屬友人出遊嬉鬧,難認侵害配偶權。同牀照:無法證明拍攝者及地點,且裝潢與阿勇住處不符。駕車摸頭畫面:僅是扶正瞌睡姿勢,屬友誼行爲。

法官認定,配偶仍有正常社交自由,單純親密互動不等於侵害配偶權,且阿德無法證明這些行爲發生在婚姻存續期間,最終判他敗訴,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