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經濟要犯鍾文智給溜了 法評會建議高院法官陳勇鬆罰俸10個月

經濟要犯、連一鮑魚前負責人鍾文智炒作存託憑證(TDR)獲利4億7千萬元,累計刑期30年5月定讞,發監前棄1億保金潛逃。臺灣高等法院去年未延長科技設備監控,且用「審理單」替代裁定,檢方無法抗告,引爆爭議。法官評鑑委員會今決議,時任審判長邱忠義報由司法院交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受命法官陳勇鬆報由司法院移送職務法庭審理,建議罰款,罰款數額爲現職月俸給總額10個月。

鍾文智案最高法院今年3月12日判決定讞,隨後傳出鍾失聯的訊息,這才被發現高院早在去年10月14日即未延長鐘的科技設備監控,逕片面通知辯護人辦理具保程序,3月28日才補制「略式裁定」公開。當時合議庭以「審理單」裁定鍾文智加保及不延長科技監控,陳勇鬆未將裁定宣示或送達,僅由書記官以電話單方告知鐘的辯護人辦理加保。

裁定遭外界質疑未宣示或送達後,邱忠義、陳勇鬆認爲審理單未充分表明合議庭所持理由,邱忠義兩度在審理單上增補文字,陳勇鬆並增補審理單所載評議附件。陳後來發現書記官制作詢問檢察官意見的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內容不完整,指示書記官重新制作完整對話內容的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並直接抽換。

法評會認爲,邱忠義違反刑事訴訟相關規定,造成公文書有多種版本附卷,遭受外界質疑,嚴重損及人民對於司法信賴,情節重大。

陳勇鬆部分,法評會認爲他嚴重侵害當事人權益,違反刑事訴訟相關規定,並嚴重侵害檢察官的抗告權,也未注意維護訴訟程序公平性,情節重大。

法評會認爲2人分別違反職務上義務、辦案程序規定,以及法官倫理規範「法官執行職務時,應保持公正、客觀、中立,不得有損及人民對於司法信賴之行爲」、「法官執行職務時,不得有差別待遇行爲」、「法官應避免有不當或易被認爲損及司法形象之行爲」及「法官就承辦之案件不得僅與一方當事人溝通」規定,情節皆重大。

不過法評會認爲邱忠義是一時失慮,經評鑑程序後應已記取教訓,他歷年考評紀錄良好,此次行爲固有可議,但不到要懲戒的必要,因此依法官法第39條第1項第2款規定,報由司法院交付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

但陳勇鬆身爲受命法官,除不當增補審理單及指示書記官抽換公務電話紀錄表,還未依規定宣示或送達裁定正本,且屢將裁定正本未及時送達檢察官,所爲損害法官職位尊嚴、機關信譽及人民對於司法信賴,情節重大,決議應送職務法庭審理,並建議罰俸10個月。

法官評鑑委員會今決議,報請司法院將處理經濟要犯鍾文智裁定案失當的臺灣高等法院法官陳勇鬆移送職務法庭,並建議罰款,罰款數額爲現職月俸給總額10個月。記者王宏舜/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