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法官解除監控讓鍾文智跑了! 監察院彈劾

▲高等法院法官陳勇鬆。(圖/臺灣高等法院提供)

記者詹詠淇/臺北報導

高院法官邱忠義、陳勇鬆因解除「鮑魚大亨」鍾文智的科技監控,導致鍾文智在判刑定讞前逃亡。監察院今(20日)表示,陳勇鬆辦理鍾文智強制處分案件時,違反辦案程序及職務規定,情節重大,監察院9日通過監察委員林鬱容、葉宜津、高涌誠委員所提彈劾案,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臺灣高等法院法官陳勇鬆承審被告鍾文智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上訴第三審強制處分,於合議庭評議被告加保不延長科技設備監控後,未宣示裁定、依法制作裁定書送達當事人,即片面通知辯護人辦理具保程序及拆除電子監控設備,又於被告逃匿引發社會關注後,補行製作「評議附件」附卷,及指示書記官抽換電話紀錄,違反辦案程序及職務規定,損及人民對於司法信賴,核有重大違失。監察院10月9日審查通過監察委員林鬱容、葉宜津、高涌誠提案,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彈劾案文指出,第一,被彈劾人爲資深法官,明知合議庭有關被告鍾文智加保不延長科技設備監控決定,屬得抗告裁定,須經宣示或送達等程序,始對外發生效力,亦明知係爭審理單未經宣示裁定、依法制作裁定書正本送達當事人,竟僅由書記官以電話片面告知被告鍾文智之辯護人辦理加保及拆除電子監控設備事宜,而未將裁定內容送達檢察官,致檢察官無從決定是否提起抗告,顯已嚴重違反訴訟程序。

第二,又於被告鍾文智逃匿引發輿論抨擊後,補行製作「評議附件」附卷,並指示書記官抽換電話紀錄,均違反辦案程序及職務規定,嚴重損害人民對於司法信賴。

第三,綜上,被彈劾人所爲,顯已違反法官倫理規範第3條、第15條第1項等規定,情節重大,依法官法第30條第2項第7款及第49條第1項,有懲戒之必要。因此依法提案彈劾,移送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