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潔隊員暖心遭貪汙起訴 法部要修法
臺北市一名黃姓清潔隊員因同情拾荒老婦,把回收來的一個仍堪用、殘值僅餘30多元的電鍋(示意圖)轉送她,因此吃上貪污罪官司被起訴。雖然檢方已向法院建請從輕處理,但司法仍然爲此飽受抨擊,也背了不少輿論黑鍋。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臺北市環保局北投區黃姓清潔隊員去年清運垃圾時,將民衆丟棄、殘值僅32元的大同電鍋帶回家,確認可正常使用後轉贈拾荒婦人,盼她有個能煮飯的工具,過得好一點。檢方依貪污罪起訴他,引發議論。黃日前出庭時表示「原只想廢物利用做好事,不知道會不會被關。」法務部昨表示,已針對小額貪污案件啓動修法,未來若符合要件,可望減輕或免除刑責。
黃姓清潔隊員工作資歷30多年,去年7月被檢舉,確認他從資收車拿走電鍋至私人轎車後,黃主動向廉政官坦承犯行並繳回電鍋,事後自掏腰包另購新電鍋給拾荒婦人。
檢方認定該電鍋殘值雖僅32.56元,但仍屬侵佔非公用私有財物,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並建請法院從輕量刑。
法務部表示,社會各界關注「小額貪污情輕法重」問題,已提出貪污治罪條例修正草案,修訂第12條「若情節輕微,所得或所圖得財物、不正利益在5萬元以下,得酌量減輕其刑至三分之一,甚至免除刑責」。行政院今年8月15日已完成審查,將送立院審議。
法務部強調,黃姓隊員案件,檢察官已請求法院量刑時考量他自首、自白與財物金額等情節從輕量刑,尊重檢方行使職權。
北市環保局長徐世勲表示,該案經調查屬實,曾詢問黃員是否願意至警局自首,黃表達願意,由於侵佔公物行政處分記1大過,但職工考覈委員會審議認爲違失不大,減輕改記1小過,認同法務部願意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