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埔原民身分法初審通過 是否另立平埔族委員會與基本法保留黨團協商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平埔原住民族羣身分法草案」,其中攸關是否該另外成立平埔族羣委員會與制定平埔族羣基本法的第2條與第23條均保留送黨團協商。本報資料照片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平埔原住民族羣身分法草案」,其中攸關是否該另外成立平埔族羣委員會與制定平埔族羣基本法的第2條與第23條均保留送黨團協商、再提報院會討論。

草案已先審過一輪,行政院版草案有8條關鍵法條保留續審,包括此法的主管機關、身分審定基準、審議委員資格、是否該限期登記、是否該另外成立平埔族羣委員會與制定平埔族羣基本法等。此次除了第2條與23條,其他6個法條均通過或修正通過。

修正通過的法條包括審議委員會人數制定上限,人數範圍爲11人到23人。第8條規定認定平埔族羣資格的條件之一「於公私立大專校院或學術研究機構之研究成果內,有足以證明其屬於臺灣南島語系民族之資訊」,擴充加入「其他客觀完整性及一致性的臺灣歷國家文化記憶庫。立法委員林宜瑾舉例,國家文化記憶庫中便有此類歷史紀錄。

第22條規定平埔原住民族羣語言及文化之保障,適用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及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修正後加上文資法。並加上附帶決議,政府應保證不因上開三部法律而影響原有山地與平地原住民的教育與就業等權益。

至於是否該取消限期五年的身分登記期限,委員會討論後認爲,爲了讓原民會能在一定時間內準確掌握平埔族羣人數,還是維持第12條的五年期限,經中央主管機關征詢該民族意願後,得再延五年。但加上附帶決議,若申請人書面敘明理由,主管機關可「開門」接受申請。

遭保留的第2條,規定平埔族羣身分法的主管機關是原民會,但立委鄭天財認爲應另設平埔原住民族羣委員會。

第23條規定政府應於身分法施行後三年內,充分考量各平埔原住民族羣與其成員之歷史發展脈絡及現況,並斟酌國家資源分配,制定或修正相關法律保障其政治參與、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等權利。林宜瑾認爲早就應該盤點好,三年才制定法令、拖太久,建議改成一年。鄭天財認爲最快最有效率的方式,是制定平埔原住民族羣基本法直接盤點。但林宜瑾認爲,這又是分化原住民,將平埔族羣區隔於原民之外。

立委高金素梅支持制定平埔原住民族羣基本法,並認爲第2條和第23條是連動的,如果沒有好好盤點、無法聚焦法律,3年內也無法完成相關法律的修法。立委意見不一,最終決議保留送黨團協商。

此外,委員會也提出臨時動議,要求原民會評估當前法律分軌規範的可能性,檢討所有法規與政策,於六個月內完成相關立法計劃並提出書面報告。並要求平埔族羣身分法實施後,原民會必須會同有關部會發函至全國地方政府,以臺南市西拉雅族振興發展辦法爲例,援引憲法判決精神,進行相關地方自治法規的制定與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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