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埔族身分法草案多項條文無共識 7月底再審

行政院提出「平埔原住民族羣身分法」草案17日在內政委員會進行逐條討論。(蔡佩珈攝)

爲了迴應憲法法庭111年度憲判字第17號判決,行政院提出「平埔原住民族羣身分法」草案,並於今天在內政委員會進行逐條討論,不過因平埔族主管機關究竟應爲原民會、行政院抑或需另立「平埔族羣委員會」,以及相關權利保障是否適用《原住民族基本法》即可,或需另立「平埔原住民族基本法」,立委均沒有共識,決定7月底再排審。

根據行政院「平埔原住民族羣身分法」草案,平埔族的主管機關爲原民會,30人以上成年人或立案團體可提出申請,由專家學者組成的審議會確認文化存續、族羣認同、客觀歷史記錄等,報行政院覈定後,即可成爲新的民族,並向戶政機關登記平埔原住民身分,今日在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逐條討論。

草案指出,平埔原住民族的語言、文化,適用《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及《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其他權利則會在「平埔原住民族羣身分法」施行3年內依族羣歷史發展脈絡及現況,另制定或修正相關法律。

國民黨立委鄭天財認爲,憲法判決指出應另外考量平埔族權益,但需花費許多時間討論修法,不如直接制定「平埔原住民族基本法」,並另立「平埔族羣委員會」作爲主管機關,更能有效率地保障平埔族。

民進黨立委林宜瑾則表示,憲法判決重點在於既存在臺灣所有南島語系民族也是原住民族,另設平埔族羣委員會與原民會切開管轄不太妥適,她主張直接讓平埔族適用《原住民族基本法》,並在1年內完成相關法制作業,以保障平埔族人政治參與、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社會福利等權益。

立委高金素梅表示,平埔族權益涉及多部會,原民會員額、預算不足,難以替平埔族爭取應有權益,提案將行政院作爲主管機關,較能推動各項事務,不過平埔族權利涉及修改127條法律、283項法規命令,不可能1年就可以處理完,相信行政院提出3年有其考量。

原民會主委曾智勇迴應,平埔族即原住民族,建議仍應由主責原住民族政策及權利事務的原民會擔任主管機關,避免疊牀架屋。原民會補充,平埔族各項權利涉及多項法律,沒辦法靠着制定「平埔原住民族基本法」就能全部處理,仍建議制定或修正法律,但因需考量平埔族需求,3年會是較爲合理的時間。

經討論,因立委對於「平埔原住民族羣身分法」草案多項條文沒有共識,內政委員會召委牛煦庭裁示保留於7月底再於內政委員會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