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埔族身分有法源了 高金素梅:民進黨勿再用殖民思維分化

立法院院會下午三讀平埔原住民族羣身分法草案,立法院長韓國瑜敲槌正式通過平埔原住民族羣身分法草案。記者蘇健忠/攝影

憲法法庭111年度憲判字第17號判決,要求行政機關保障原住民(族)身分認同權,在今年10月27日前完成立法或修法,訂定包含民族認定、身分要件及登記程序等權利保障。立法院院會今三讀通過「平埔原住民族羣身分法」。

行政院會5月15日通過「平埔原住民族羣身分法」草案,並送立院審議。立院內政委員會7月30日初審通過「平埔原住民族羣身分法」草案,條文明定,「平埔原住民」定義是指平埔原住民族羣的個人,依本法規登記取得平埔原住民身分者。

初審時,朝野立委針對主管機關意見不同,行政院版及民進黨立委林宜瑾、賴惠員等提案,主管機關爲原民會;國民黨立委鄭天財提案,行政院應設平埔原住民族羣委員會,無黨籍立委高金素梅原提案主管機關爲行政院,後改支持鄭天財版。經協商後,最後建議採用行政院版。

「平埔原住民族族羣身分法」第23條依行政院版本通過,內容爲政府應在本法施行後,三年內製定或修正相關法律,保障平埔原住民族羣的政治參與、衛生醫療及社會福利等權利。

三讀條文也明定,「平埔原住民族羣」定義是指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規定所稱山地原住民及平地原住民之外,既存於臺灣同屬南島語系民族的其他臺灣原住民族。其民族語言、習俗、傳統等文化特徵至今仍然存續,其成員仍維持族羣認同,且有客觀歷史紀錄可稽,並依其民族意願,申請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覈定者。

三讀條文明定,平埔原住民族羣的核定,由申請人檢附資料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主管機關應邀相關領域專家學者組成審議會,審議會委員應爲11人至23人,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總額3分之1;審議會的任務、組織、運作,委員遴聘、任期、迴避等相關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

另也增列附帶決議,行政院辦理平埔原住民族羣之事物,應尊重平埔原住民族羣之主體性;必要時,應指派政務委員協助主管機關辦理跨部會協調事宜,並得依平埔原住民族羣人口之增長及其民族意願,設置以平埔原住民族爲首長之專責機關,辦理平埔原住民族羣事務。

無黨籍立委高金素梅表示,今天是歷史一刻,平埔族家人的地位終於法制化,這是轉型正義重要一步,但這僅僅只是開始,平埔族人雖然正式納入中央原住民政策的範疇,但相關配套措施並沒被完全保障到,在預算上,行政院仍沒依人口比例來編列經費,族人的權益沒有獲得同等的對待。要求執政的民進黨應展現誠意,拿出具體政策,請不要再用殖民的思維來分化原住民族。

國民黨立委鄭天財則說,接下來行政部門及立法院,必須爲所謂的三年內要完成制定,或是修正相關的法律,來完全保障平埔原住民各項的權益,希望能朝制定平埔原住民族羣基本法來趕快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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