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埔原住民族羣身分法草案送立院 首度明定認定機制
憲法法庭認定原住民族身分法未包括平埔族違憲。圖爲臺中市原民會舉行座談會,原民團體反對中央設置專法,要求修正《原住民身分法》。(本報資料照片)
爲了迴應憲法法庭111年度憲判字第17號判決,原民會提出「平埔原住民族羣身分法」草案,規範出認定臺灣其他原住民族的標準、身份要件及登記程序,行政院院會今天通過,並送立法院審議,原民會表示,後續將加強與立法院朝野黨團溝通,儘速完成立法。
原民會說明,憲法法庭111年度憲判字第17號判決認定,《憲法》所保障的原住民族,應包括臺灣現存的所有南島語系民族,凡仍保有民族語言、習俗、傳統文化特徵,並維持族羣認同,且有歷史紀錄可稽的族羣,皆可依意願申請覈定爲原住民族,要求政府在3年內透過修法或立新法,明確規範臺灣其他原住民族的核定標準、身分要件及登記程序。
根據「平埔原住民族羣身分法」草案,30人以上成年人或立案團體可提出申請,由專家學者組成的審議會確認文化存續、族羣認同、客觀記錄等,並報行政院覈定,便可成爲新的民族,第一代成員符合民族覈定時的成員要件,便可申請登載在民族成員名冊,並向戶政機關申請取得平埔原住民身分。
權利保障部分,草案規範平埔原住民族的語言、文化,適用《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及《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其他權利則會在「平埔原住民族羣身分法」施行3年內依族羣歷史發展脈絡及現況,另制定或修正相關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