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通過平埔原住民族羣身分法草案 明確身分認定機制
行政院召開院會後記者會。(張薷攝)
行政院於今日院會通過「平埔原住民族羣身分法」草案並送請立法院審議,原民會表示本次修法正面迴應憲法法庭111年度憲判字第17號判決,專法中明確訂定民族認定標準、個人成員的身分要件及登記程序。行政院長卓榮泰強調,草案具體實現憲法保障原住民身分認同權及文化權,以及平埔原住民族羣20餘年來正名的訴求。
原民會指出,該憲法判決認定,憲法所保障的原住民族應包括臺灣現存的所有南島語系民族。凡仍保有民族語言、習俗、傳統文化特徵,並維持族羣認同,且有歷史紀錄可稽的族羣,皆可依意願申請覈定爲原住民族。判決要求政府於3年內透過修法或立新法,明確規範臺灣其他原住民族的核定標準、身分要件及登記程序。
原民會指出,「平埔原住民族羣身分法」草案不僅是對憲法法庭判決的迴應,保障平埔原住民族羣的身分權益,更將強化文化傳承與權利保障,促進臺灣多元族羣的共榮發展。
草案明定,「平埔原住民族羣」定義是指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2項第1款規定所稱山地原住民及平地原住民之外,既存於臺灣同屬南島語系民族的其他臺灣原住民族;其民族語言、習俗、傳統等文化特徵至今仍然存續,其成員仍維持族羣認同,且有客觀歷史紀錄可稽,並依其民族意願,申請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覈定者。
若要覈定成「平埔原住民族羣」,須由申請人檢具申請書,證明該民族的語言、習俗、傳統等文化特徵至今仍然存續,該民族成員仍維持族羣認同,有客觀歷史紀錄佐證該民族爲既存於臺灣的南島語系民族;申請人爲自然人者,應爲成年並有30人以上;爲經合法立案的人民團體者,應附立案證書,向政府申請覈定平埔原住民族羣。
草案也提到,經行政院覈定爲平埔原住民族羣者,就確定該族的民族成員身分,後續由中央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一定期間,貫徹憲法明定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權利,經中央主管機關征詢該民族意願後,得再行決定是否延長公告期間。
卓榮泰會中表示,多元族羣爲臺灣社會的特色與驕傲,更是政府推動族羣平權工作重要的事項,平埔原住民族在臺灣歷史、文化的脈絡當中,具有相當重要的地位,爲具體實現憲法保障原住民身分認同權及文化權,以及平埔原住民族羣20餘年來正名的訴求,請原民會務必對社會大衆加強說明,共同建立多元、包容、開放的臺灣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