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基本法送出委員會 多數條文保留待協商
不過,包含先前審查的前11條條文,以及此次第13、16、17、18、19、20條,包含章名、主管機關、人工智慧定義、推動基本原則、特別保障、政府扶助、法規調適、未成年保護、個資、勞工權益、風險分級或分類等等相關條文仍決議保留。
另本次委員會也附帶決議,要求行政院科技政委督導數發部、國科會、教育部及衛福部於法案三讀通過後3個月內完成兒少、人權、性別影響評估。
本次通過條文,其中,第12條規範政府應積極推動人工智慧研發、應用及基礎建設,妥善規劃資源整體配置,並辦理人工智慧相關產業之補助、委託、出資、投資、獎勵、輔導,或提供租稅、金融等財政優惠措施,並應設置年度執行成效報告制度,定期對外公佈相關成果與評估意見,以作爲政策持續推動與資源調整之依據。
第14條規定政府應致力推動人工智慧相關之國際合作;並基於公私協力原則,積極與民間共同推動人工智慧之創新運用。
第15條則是政府應建立資料開放、共享及再利用機制,以提升人工智慧使用資料之可利用性,並定期檢視與調整相關法令及規範。政府應致力提升我國人工智慧使用資料之品質與數量,確保訓練及產出結果足以展現國家多元文化價值與維護智慧財產權。
由於行政院、數發部依舊沒有提出官方版本,立委數度表達不滿,會中審查以國民黨立委葛如鈞等提出的修正動議版本爲主。
召委葛如鈞表示,AI基本法歷經一年半跨黨派協商與密集審議出委,爲臺灣第一部進入立法程序的 AI 專法,爲我國AI發展奠定製度根基,具有高度指標意義。
不過過程中,對於施行日期,有委員提出應等個資保護委員會成立,再由行政院決定,葛如鈞指出,數發部不提出實質條文,審查過程態度消極,還想將「施行日」這項關鍵進度交由行政院片面決定,等於讓法案可能無限期拖延。也呼籲,行政院應將AI治理主責機關轉由具創新視野與技術研發能量的國科會主導,才能真正引領我國AI政策走向國際、對接世界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