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基本法協商有進展 法案名稱等無共識仍保留
立法院教文委員會今天協商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朝野歷經4.5小時討論,獲重大進展,包括立法目的、政府推動人工智慧研發與應用的原則、政府應積極運用人工智慧確保勞動者的勞動權益等條文,達成初步共識。
不過,法案名稱及其主管機關、人工智慧定義、行政院是否成立國家人工智慧戰略特別委員會等多項條文,在場立委與官員討論後,無法達成具體共識,因此保留送立法院長韓國瑜協商。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交通委員會聯席會議4日初審通過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朝野意見分歧,最後僅通過3條條文,其餘條文保留送協商。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召委、國民黨立委葛如鈞今天主持朝野協商,藍綠白立委均出席,但在會議開始,朝野討論法案名稱就卡關,藍、綠屬意人工智慧基本法,民衆黨團希望採人工智慧發展及管理條例。
主管機關部分,國民黨立委希望在中央爲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在地方爲直轄市、縣市政府。民衆黨團版本,主管機關爲數位發展部,在地方爲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席協商的數位發展部長黃彥男及民進黨立委陳培瑜建議不要訂定主管機關,保留彈性與空間。
雖然有多項條文保留,但朝野歷經4.5小時左右的討論,也是有項條文獲得初步共識,包括政府推動人工智慧的研發與應用,應在兼顧社會公益、數位平權、促進創新研發與強化國家競爭力的前提下,發展良善治理與基礎建設,並遵循7大原則,例如永續發展與福祉、人類自主、隱私保護與資料治理、資安與安全、透明與可解釋、公平與不歧視、問責。
此外,政府應落實人工智慧發展政策並鼓勵產官學界,積極推動人才及技術的跨域合作、交流與基礎設施的建立。政府應於人工智慧開發、訓練、測試及驗證新興技術運作的影響時,提供合理使用、扶持及補助措施,並完善人工智慧研發及應用的法規。相關法規的解釋與適用,如與其他法規扞格,在符合本法第4條基本原則的前提下,以促進新技術與服務的提供爲優先原則。
協商初步獲得共識的條文也包括,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個人資料保護主管機關,在人工智慧研發及應用過程,避免不必要的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並應促進個人資料保護納入預設及設計相關措施或機制,以維護當事人權益。
另外,政府使用人工智慧執行業務或提供服務,應進行風險評估,規劃風險因應措施。政府應依使用人工智慧的業務性質,訂定使用規範或內控管理機制。政府應就高風險人工智慧的應用,明確其責任歸屬及歸責條件,並建立其救濟、補償或保險機制。
協商獲得共識的條文也包括,政府應依本法規定,檢討所主管的法規與行政措施;有不符合本法規定或無法規可適用者,應自本法施行後2年內,完成法規的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的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