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資料管理條例審查完竣 「霸王條款」惹議遭保留送協商
《健保資料管理條例》全案審查完竣。(民進黨立委林月琴辦公室提供/林周義臺北傳真)
立法院衛環委員會今續審《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其中關乎民衆退出權的第19條,不允許在依其他法律有提供之義務、維護國家安全,以及爲免除人民之生命、身體或財產上之急迫危險的前提下拒絕目的外利用。立委批評這是霸王條款,國家安全、急迫危險是誰說了算?由於未能取得共識,相關條文遭保留,將送黨團協商。
根據《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第19條,當事人請求停止特定目的外利用其健保資料並經註記後,有3種情形之一者,仍得對外提供特定目的外利用。這3種情形包括:1.依其他法律,主管機關或保險人有提供之義務;2.爲維護國家安全、3.爲免除人民之生命、身體或財產上之急迫危險。
民進黨立委林淑芬說,《癌症防治法》要求國家要提供充分資源,致力於提供推動癌症防治的相關研究、建立癌症資料庫在內等癌症防治工作。研究要做,資料要提供給,依據這幾個字就要全部給他們嗎?迴歸《癌症防治法》進行界定,纔是正本清源。
「爲維護國家安全、免除人民之生命、身體或財產上之急迫危險,誰說的算?誰來認定?」。林淑芬質疑,這樣的條文是「霸王條款」,不允許民衆退出。假設某天傳染病的危機來了,政府可訂一個特別法,對特定事態進行認定和公告,要求每個人都提供資料,有不得拒絕的義務,而不是透過《健保資料管理條例》這麼抽象幾個字,無條件剝奪民衆的權利。機關應訂出嚴謹程序,有事實認定,而不是你說急迫就急迫。
民衆黨立委陳昭姿也認爲相關條文很空泛,建議由審查會認定,但前提是審查會的召集人、成員需具有獨立性。健保署長石崇良則表示,若審查會同意就沒有退出權,條文就會變得更寬鬆,和大法官和本法設計的意旨相悖。民進黨立委林月琴則建議增列「應爲事件發生時,以特別條例定之」。
今日的《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全案審查完竣,除了第19條未取得共識,第22條(未經覈准目的外利用的罰則)也保留,其餘25條,以及4項附帶決議都通過。其中,第1、2、3、6、12、13、17、18、23、24、26、27條照院版通過,第4、5、7─11、14─16、20、21、25條正通過。社保司代理司長陳真慧表示,接下來將進入黨團協商,也會提到院會討論,希望在憲判要求的8月12日以前完成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