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童取樂 惡保母姊妹各判無期、18年
虐待男童剴剴致死的保母劉彩萱,遭判處無期徒刑。(本報資料照片)
剴剴案13日宣判,不少民衆手持標語到法院外聲援,訴求「虐童唯一死刑」。(陳俊吉攝)
男童剴剴遭虐死案引發逾萬民衆上街頭,疾呼「保母殺人、求處死刑」、「兒虐零容忍、重判不假釋」,臺北地院由國民法官參與審判後認爲,保母劉彩萱及劉若琳姊妹「以虐取樂」,惡性重大、所生危害至巨,迄今未與被害家屬和解,13日依共同對兒童凌虐致死罪,分別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18年,可上訴。
北市府強調,市長蔣萬安得知案件第一時間,即要求全面清查,提出策進作爲,社會局介入處置、調查並對涉案人員依《兒少權法》處以行政罰,除公佈姓名外,2人各處以最高行政罰鍰60萬元。
劉彩萱、劉若琳昨未被提訊聆判,許多民衆前往旁聽,聽到審判長諭知無期徒刑時鼓掌叫好,有人激動落淚,並希望未來上訴審不要改輕判。
劉彩萱在2023年受兒福聯盟委託,臨時代養剴剴,劉姓姊妹被控虐打男童,每天只以爬滿蟑螂的紙杯裝廚餘、燒焦物餵食,致剴剴被照顧不到3個月,體無完膚,送醫前死亡。
臺北地院選出6位國民法官,連續13個工作日,與3位職業法官林鈺珍、吳玟儒及洪寧雅共同審理。國民法官法庭認爲,劉彩萱以虐取樂,動輒對無反抗能力的剴剴長期施暴凌虐,致剴剴遭受身體疼痛及飢餓、罹患憂鬱病症終致死亡,也讓家屬承受無法彌補的傷痛,犯罪情節嚴重,判無期徒刑。
劉若琳雖非主要照顧者,但她附和劉彩萱,未加以阻止,反基於以虐取樂及從中獲得優越感等動機,而主動追蹤、鼓吹、迎合劉彩萱對剴剴的捆綁、罰站、傷害等舉止,判有期徒刑18年。
國民法官上路超過2年,二審、三審職業法官通常都尊重人民參審結果,認爲依法上訴審不得逕以不同價值衡量,取代國民法官參與決定之刑;也就是說,除非上訴後劉彩萱、劉若琳達成調解、獲家屬原諒,纔有改判機會。
對於剴剴案,兒福聯盟表示,遭保母欺瞞,未能提前阻止悲劇發生,感到萬分愧疚。兒盟知道有做得不足的地方,若將來司法程序認定須負法律責任,「我們絕不迴避,勇於承擔」。衛福部則說,將精進收出養制度、訪視頻率及相關人員敏感度。
除剴剴外,劉彩萱另被控2023年將5個月大的潘姓男童捆綁在餐椅,劉若琳任由另名幼童拉扯潘童脖子上的奶嘴拉繩,造成潘童紅腫疼痛;姊妹還要求1歲蔡姓男童一隻腳站上椅子、另一腳站地上,以「跨馬步」方式凌虐,案件目前北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