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睹人狗出車禍 好心男幫送醫卻收600元罰單!結局逆轉免罰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男子阿福(化名)去年6月間前往總公司辦事時,看見一隻流浪狗在路上奔走,接着發生車禍,他便上前幫忙,沒想到卻因誤會被認定爲飼主,事後收到一張600元的罰單。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日前審理之後,認爲阿福當時只是出於善意出面協助處理車禍,並非飼主,最終裁定撤銷原處分。

▲阿福協助將受傷的狗狗送醫,事後卻收到一張罰單。(示意圖/達志影像,與本案無關。)

阿福在判決書中主張,去年6月間他前往總公司處理事情,並在鄰近公司的地點看到一隻流浪狗奔走於路上,接着狗與一名機車騎士發生碰撞,騎士和狗都有受傷,由於他曾看到那隻狗在公司倉庫附近出沒,以爲是同事養的,便上前協助處理,然後說出「狗是公司養的」等話,結果卻被警方當成飼主,事後還收到一張600元罰單,他不服挨罰,這才決定提出行政訴訟。

警方則表示,警員抵達現場處理車禍事故時,曾向阿福詢問是否有養狗、是否爲飼主,阿福均坦承不諱,甚至跟隨警員回到警局製作筆錄,警員這才以有「疏縱或牽繫禽畜寵物在道路奔走妨害交通」的違規行爲,依法裁處阿福罰鍰600元。

不過,阿福的同事證稱,阿福平時是在其他地方工作,每個月只會返回總公司一次,對那隻狗的情形瞭解有限,那隻狗平時會出現在公司附近,屬於自由活動狀態,沒有特定人員飼養。

而在監視器畫面中,事故發生之後,阿福雖然出現在狗狗附近,但跟狗狗並無互動,他只有跟現場人員對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認爲,從阿福的言詞、態度看來,他應當是出於善意協助受傷的騎士和狗,並不具備飼主的主觀或客觀行爲表現,加上現有證據也無法證明他就是飼主,原處分確實於法有違,最終裁定駁回,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