浪浪亂跑釀車禍!熱心男出手幫忙竟挨罰 判決出爐大逆轉
男子因好心幫忙流浪犬竟被當作飼主挨罰,最終法官撤銷原處分。(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
桃園一名男子因一樁流浪狗於道路奔跑引發的交通事故,一度承認犬隻由公司飼養,遭警方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罰600元。然而,他主張只是出於善意協助,並非該犬隻的飼主。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審理後認爲,警方認定缺乏充分證據,裁定撤銷原處分。
據判決書記載,2024年6月21日下午1時6分許,桃園大溪警分局獲報,有流浪狗於道路上奔跑,派員前往處理。員警抵達現場後,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4條「疏縱或未繫繩禽畜寵物於道路奔走妨害交通」爲由,對男子阿強(化名)處600元罰鍰。
阿強不滿提起行政訴訟,主張其長期居住於高雄的公司宿舍,當天前往位於桃園的公司辦理差旅單據覈銷等行政事務,發現有流浪狗在事發地點奔跑,導致一名機車騎士與流浪狗發生車禍,雙方均嚴重受傷。由於他時常看到該犬於公司倉庫出沒,因此一度認爲是公司同仁飼養,便立即將該犬送醫救治,因而誤向受傷騎士表示該犬是公司飼養。
對此,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警分局表示,前往處理的員警抵達現場後,初步瞭解狀況,並拍照與測繪事故現場圖。當時阿強在場,故員警詢問阿強是否爲飼主,阿強坦承不諱。阿強隨後以公司代表及飼主身份接受筆錄,因未盡照管與責任義務,導致交通事故發生,故對阿強制單舉發。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認爲,阿強僅因誤會情況並出於善意,一時出面協助處理,並非該犬的實際飼主。然而員警據此認定阿強爲飼主,卻無充分證據證明阿強長期照料、餵養或管理該犬,亦無主觀意圖控制該犬。最終法官撤銷阿強的原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