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駕照遭註銷大逆轉 「不知情」打贏官司!1.2萬元罰單免繳

男子駕照遭註銷大逆轉 ,因爲「不知情」所以打贏官司!1.2萬元罰單免繳。(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男子阿國(化名)某日深夜騎機車,行經一處路口時,被警方舉發違規。監理所隨後發出裁決書,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21條第1項第4款、第5項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等規定,裁處阿國「罰鍰1萬2000元,駕駛執照扣繳」。阿國不服此裁決,聲請行政訴訟。

判決書指出,阿國主張,他從未收到被告寄出的駕照註銷通知,也未收到違規裁決書或罰單,原因是原本的寄送地址,早在36年前即已拆遷無人居住,因此無法得知自己駕照已被註銷。他指出,監理所當初僅寄送一次裁決,僅具預告效力,並非合法行政處分。

監理所則反駁,阿國早在1988年就因違規吊銷重型機車駕照,但未依規定繳回。依當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規定,監理機關可逕行註銷駕照。監理所認爲,阿國自1980年領照後未辦理換照,且駕照已吊銷仍騎車上路,依法應受處分。

法官審理後指出,行政處分若存在重大瑕疵,即屬無效。阿國的前次吊銷與罰鍰資料早已超過保存期限,無法查證舉發通知單、裁決書及送達證明。監理所以此爲依據對阿國裁罰,無法證明阿國當時違規事實,明顯具重大瑕疵,違反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第7款規定。

法官審酌,易處處分雖可附加條件,但監理所未能證明附條件是否合法,且阿國對前處分的合法性亦有爭議,因此原處分應認定無效。最終,裁定撤銷原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