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團籲職安法 納外部霸凌
針對長榮空服員抱病執勤15天后病逝引發議論,勞動部長洪申翰14日在立法院表示,勞動部不會僅聽公司片面之詞,將與地方勞政單位、工會及相關人員展開懇談,全面調查機組員的工作狀況。(姚志平攝)
職場霸凌、職場性騷擾比較表
去年有勞動部公務員涉遭霸凌引發社會關注,勞動部因而提出《職業安全衛生法》草案,明定職場霸凌定義、處理流程等,但職場霸凌未納入如客戶等外部霸凌,處理也缺乏「再申訴」管道。勞團呼籲,應把外部不法侵害納入,若是處理程序違法,也要有向地方政府申訴機制。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草案規定,職場霸凌指勞工受到事業單位其他人員以職務或權勢等,並未納外部霸凌。尊嚴勞動修法聯盟及臺灣工人鬥陣總工會指出,服務業、醫療、教育、運輸等行業,勞工面對的加害者往往不一定只有同事,在實務上,也有可能是顧客、病患、家屬或乘客,未來遭受該類霸凌僅能透過「執行職務時遭受不法侵害」處理,難能有效防治。
勞團也擔憂企業透過「瑕疵程序」草草結案,再以「已處理」爲由擋住後續追訴,呼籲應明定一旦主管機關或勞檢機構認定程序違法,當事人可直接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重新申訴,才能防止企業利用程序漏洞掩蓋問題。
勞動部於報告中指出,衡酌行政機關量能,及行政院版條文就僱主未處理或不服僱主調查或懲戒結果,已明定事業單位內部申覆機制、罰則及限期改善機制,建議依提出行政院版本即可。
相較於職場性騷擾處置,明確提及僱主可以對情節重大者可在調查時先予以停職、懲罰性解僱,職場霸凌專章草案均未提及。勞動部職安署組長張國明說,草案並未明文提及停職等方式,但僱主應採行避免申訴人受職場霸凌情形再度發生措施,待調查出爐後再對行爲人爲適當的懲戒或處理。
此外,近日有空服員抱病出勤後離世,尊嚴勞動修法聯盟及臺灣工人鬥陣總工會呼籲,爲有效預防勞工免於發生職業災害或職業疾病,應明定受僱者因疾病或身體不適而需就醫、就診時,得依法申請病假,僱主不得拒絕及不利處分,保障勞工「病假權」,禁止變相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