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脅、冷落、侮辱都算!勞動部修職安法 明確定義霸凌行爲

▲行政院會記者會。(圖/記者陳家祥攝)

記者陳家祥/臺北報導

今是五一勞動節,勞動部(1日)特別在行政院會報告《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正草案,此次修法包括強化源頭防災、加強承攬管理、完善職場霸凌防治、提高罰鍰上限額度等重點內容。其中,針對近期受到關注的霸凌事件,此次修法增訂職場霸凌防治專章,明確定義職場霸凌,若持續以冒犯、威脅、冷落、孤立或侮辱或其他不當之言詞或行爲,至其身心健康遭受危害;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爲必要。

爲建構安全健康之勞動環境系我國國家永續發展目標之一,勞動部秉持「讓人人享有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之願景,積極推動各項職場防災措施,我國職業災害已呈現下降趨勢,因應國際發展趨勢及國內產業現況,爲進一步降低職業災害及提升友善職場環境。此次修法包括強化源頭防災、加強承攬管理、完善職場霸凌防治、提高罰鍰上限額度等重點內容,送行政院審查,期使我國職場安全衛生邁入新的里程碑。

勞動部指出,分析我國職業災害發生原因,營造工程職災佔比最高,而工程業主獲取最大利潤,投資工安成本卻過低,且其中層層轉包交付承攬,責任不明,風險由下包廠商及勞工承擔,故本次修法重點從源頭要求一定規模以上之工程業主於交付規劃、設計及施工時,應先分析潛在危害,採取預防作爲及編列安衛費用,如果業主將工程分別交付不同專業廠商施作,須指定其中一廠商負統合管理責任,而各級承攬人均應配合辦理承攬管理防災措施。

針對近期社會關注職場霸凌議題,勞動部說明,經參考各國法制並綜合各界多數專家及團體代表意見,於本次修法特別增訂職場霸凌防治專章,明確定義職場霸凌,「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務或權勢等關係,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持續以冒犯、威脅、冷落、孤立或侮辱或其他不當之言詞或行爲,至其身心健康遭受危害;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爲必要」。

同時,也進一步要求事業單位訂定防治措施,當僱主知悉勞工遭受職場霸凌時,則須立即採取有效適當措施外,並規範明確之通報、內外部申訴、調查、協調、申覆處理及申訴人保護等規定,並與考試院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就政府機關公務人員部分調和相關程序規範,確保每一位工作者都能有所保障。

在罰則方面,僱主若未針對職場霸凌情事採取防治措施,或申訴人妨礙或拒絕調查,可罰到3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若職場最高負責人就是霸凌者,最高可處100萬元罰鍰。

另外,參考消防法及工廠管理輔導法等法律,提高罰鍰上限額度,且經裁罰者均應公佈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罰鍰金額、職業災害發生日期、地點及罹災人數,以強化公衆監督,督促事業單位落實職場防災責任。

勞動部表示,本次修正爲勞工安全衛生法自102年7月3日更名爲職業安全衛生法後,最大幅度之調整,呼籲企業應重視且落實各項安全衛生預防工作,進而在建構優質勞動力的條件下,促進企業永續發展,勞動部也會持續與各界一起努力,共同爲勞工朋友建構一個更安全健康及友善的職場環境。

現行職安法罰鍰爲3萬元到30萬元,未來將提高罰鍰上限5倍至150萬元;同時,也會提高刑事罰刑期及罰金,若發生死亡職災,刑期上限從3年提高至5年,罰金上限從30萬元增加5倍到150萬元;3人受傷職災,刑期上限從1年提高至3年,罰金上限亦從18萬元提高到100萬元。

▲勞動部長洪申翰出席行政院會記者會。(圖/記者陳家祥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