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安法翻修 明確定義霸凌
勞動部昨(1)日在行政院會報告《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法,定義職場霸凌爲持續以冒犯、威脅、冷落、孤立或侮辱或其他不當言詞或行爲,致其身心健康遭受危害;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爲必要;僱主若未依法防治,最重可處150萬元。
勞動部表示,此次修法,是勞工安全衛生法自2013年7月更名爲職業安全衛生法後,最大幅度的調整。
近期社會關注職場霸凌議題,勞動部此次翻修職安法,將增訂職場霸凌防治專章,明確定義職場霸凌:「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務或權勢等關係,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持續以冒犯、威脅、冷落、孤立或侮辱或其他不當之言詞或行爲,致其身心健康遭受危害;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爲必要」。
另外,勞動部表示,分析職業災害發生原因,營造工程職災佔比最高,而工程業主獲取最大利潤,投資工安成本卻過低,且其中層層轉包交付承攬,責任不明,風險由下包廠商及勞工承擔,此次修法重點從源頭要求一定規模以上工程業主在交付規劃、設計及施工時,應先分析潛在危害,採取預防作爲及編列安衛費用。
若業主將工程分別交付不同專業廠商施作,須指定其中一廠商負起統合管理責任,而各級承攬人均應配合辦理承攬管理防災措施。
此外在罰則方面,刑事罰部分,發生死亡職災刑期上限自三年增至五年,罰金上限自30萬元增至150萬元;發生三人受傷職災刑期上限自一年增至三年,罰金上限自18萬元增至100萬元。行政罰部分,違反安全設施罰鍰上限自30萬元增至150萬元,違反管理措施罰鍰上限自15萬元增至75萬元,另依規模、違反情節,訂有裁罰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