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職場霸凌 範雲提修法明定調查程序、設再申訴管道

5月1日勞動節前夕,民進黨立委範雲今天提出「職安法」修法版本。圖/範雲辦公室提供

5月1日勞動節將至,民進黨立委範雲今偕職場霸凌被害人及勞教團體公佈「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正草案三大亮點,包括將職場霸凌定義迴歸「行爲」而非結果,明訂霸凌調查程序,並比照「性騷法」增設「再申訴機制」,強化勞工職場霸凌求助與救濟管道。

現行「職安法」缺乏明確職場霸凌定義,申訴、調查、處理機制也都沒有法律規定,導致被害人總是求助無門。去年底勞動部吳姓公務員之死,喚起各界對職場霸凌關注,範雲分析去年至今接獲的20餘件職場霸凌陳情案,並與民間團體討論後,提出範雲版修法草案。

範雲說明三大亮點,首先是將霸凌定義迴歸「行爲」而非「結果」。職場霸凌定義不應限縮於「利用職務或權勢等關係」,因此納進同儕或下對上的霸凌樣態。此外,也不應以「致其身心健康遭受危害」爲要件,而應以霸凌者言行是否失當爲基準,即便被害者未表現出身心健康受危害,也不代表職場霸凌的「行爲」不存在。

範雲續指,其次是「母法明定申訴、調查程序」,勞動部預告草案雖保障勞工可申訴職場霸凌,卻未將申訴、調查程序、處理期限、調查小組組成等要項明定於母法,她的草案參照性工法,包括外聘調查委員應占2分之1並於2個月內完成調查,避免調查不公或無限拖延。

範雲指出,勞動部預告草案無再申訴機制,因此她的草案版本增設「建立再申訴機制」,被害人可向主管機關或由其設立的第三方機構提出救濟。

記者會現場邀請受職場霸凌的代表現身說法,包括臺大醫院護理長霸凌案,是因調查小組組成方式及對霸凌定義的誤解,導致申訴不成立;新北代理教師遭校長霸凌案,則是因爲身份而全無再申訴救濟機制,被勞工局和教育局互踢皮球。

此外,臺南國小校長霸凌教師案三位被害人,一位被害人不敢向學校申訴、一位被害人將地方教育局申訴後又自行撤案,皆是擔心學校調查不公正、教育局包庇學校選擇隱忍,凸顯公正調查機制及外聘調查委員的重要。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集體協商中心執行長洪維彬指出,學校受僱者應適用職安法,而非公務員體系處理,且校園職場霸凌來源不僅僅是校內系統,更應關注來自家長、社會團體,甚至學生的惡意對教師的霸凌態樣。

高教工會副理事長翟敬宜則說,近7成大專教職曾受爸領,但大多未選擇申訴,因爲害怕官官相護,反成報復對象,因此建立「再申訴」的救濟管道相當重要。

記者會現場設置一扇被磚牆封鎖的「職場霸凌求助之門」,象徵受害者難以申訴的困境。圖/範雲辦公室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