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通過職安法修法 增職場霸凌專章、提高職災僱主刑責
▲行政院通過職安法修法,增職場霸凌專章、提高職災僱主刑責。(圖/123RF)
記者陳家祥/臺北報導
爲強化勞工安全衛生保障,行政院會今(28日)通過勞動部擬具的《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本次修法一大亮點爲增訂「職場霸凌防治」專章,明確職場霸凌定義;此外,也提高發生死亡職災或3人受傷職災時對僱主的刑責,若有死亡狀況發生,僱主最高將面臨新臺幣150萬元罰金、刑期上限增至5年。
行政院長卓榮泰表示,《職業安全衛生法》是保障勞工安全健康的主要法律,本次修正是爲因應國際發展趨勢、國內產業現況及社會期待,強化源頭防災、加強承攬管理、增訂職場霸凌防治規範及適度提高罰鍰上限額度等,有助督促事業單位落實職場防災責任、建構更友善的職場環境,展現政府維護勞工權益的決心與承諾。
勞動部表示,過去常見在工程興建階段,部分工程業主及營造廠商爲獲取最大利潤而忽略工安投資,且層層轉包導致責任不明,風險多由下包廠商及勞工承擔。爲此,本次修法從源頭要求一定規模以上之工程業主,於交付規劃、設計及施工時,應事前分析潛在危害,採取預防作爲並編列安衛費用。
勞動部指出,若工程分別交付不同專業廠商施作,工程業主須指定其中一廠商負統合管理責任,同時,各級承攬人也應配合辦理承攬管理防災措施,並加重其安全管理責任。此外,也增列工作場所、設備出租(借)者之危害告知責任,以及明定特定機械操作人員、自營作業者等防災職責。
另外,本次修法另一重點爲增訂「職場霸凌防治」專章,明確職場霸凌定義,即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務或權勢等關係,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持續以冒犯、威脅、冷落、孤立或侮辱或其他不當之言詞或行爲,致其身心健康遭受危害。
同時,也要求事業單位應依其規模訂定不同的防治措施並公開揭示,強化內部申訴、調查及處理機制,與提供申訴人協助及保護措施,並應向主管機關通報,同時明定被申訴人爲最高負責人時,勞工可向外部提起申訴的處理機制及相關罰則等。
而爲有效遏止不法行爲,勞動部說明,本次修法提高刑事罰刑期、罰金及行政罰鍰上限額度。以刑事責任來說,若發生死亡職災,僱主的刑期上限由3年提升至5年,罰金上限由30萬元提高爲150萬元;發生3人受傷職災,刑期上限由1年增至3年,罰金上限也由18萬元提高至100萬元。
勞動部呼籲,事業單位務必將安全衛生視爲核心價值並落實各項防護措施,這不僅是法定義務,更是企業永續經營之關鍵,勞動部將持續與各界攜手合作,共同爲勞工打造一個更安全健康的職場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