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部預告職安法增職場霸凌專章 納「協調機制」恐淪搓湯圓

勞動部28日重新預告《職安法》草案,新增霸凌防治專章。(林良齊攝)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分署公務員涉遭霸凌後於辦公室輕生,甚至讓前勞動部長何佩珊辭職,引發各界重視,疾呼應讓職場霸凌法制化,勞動部28日重新預告《職安法》草案,新增霸凌防治專章,但卻提到勞工申訴時,僱主可以因申訴人意願採行「協調」,協調不成再續行調查,讓外界擔憂恐會有搓湯圓。

依預告草案指出,職場霸凌,爲勞工於勞動場所執行職務,因其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務或權勢等關係,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持續以冒犯、威脅、冷落、孤立或侮辱等言詞或行爲,致其身心健康遭受危害。但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爲必要。且依事業單位規模不同,應訂定職場霸凌申訴管道或職場霸凌防治措施。

預告草案提及,無論勞工是否透過申訴與否,僱主只要知悉有職場霸凌情事就要處理,但若透過申訴時及認定成立時應登錄;而最高負責人爲霸凌行爲人時,勞工可逕行向地方政府申訴。

且當僱主未採取防治或適當措施導致職業病,或是最高負責人規避、妨礙或拒絕配合調查時可處3萬元至150萬元罰鍰,若僱主接獲申訴後未處理、或是寺申訴人不利對待罰3萬元至75萬元罰鍰,而僱主未依規定登錄案件或採取防治、適當措施則會通知限期改善,不改善也處3萬元至75萬元罰鍰。最高負責人若被認定爲霸凌行爲人則可處1萬至100萬元罰鍰。

外界憂心「協調」機制恐淪搓湯圓,職安署長鄒子廉說,部分霸凌樣態爲模糊地帶,如職場工作指派或人際關係等,考量企業大小規模及濫訴等後,如果申訴人有意願可以走協調機制,但是以申訴人意願爲準。

至於爲何沒有如性別平等工作法有再申訴機制,如果勞工不滿意也僅能在原公司一再申覆,鄒子廉說,考量地方政府量能,此次僅納入最高負責人由地方政府調查,但若是公司內部一再申覆未果,當事人可以詢求民事或刑事管道,也會提供法律扶助機制。但條文內未提及可請求精神損失或懲罰性賠償,鄒說,有無侵權責任會由民事法庭實質認定。

由於是訂在職安法,難以適用公務員,鄒子廉強調,考試院已預告公務員防護辦法,並研擬修正公務人員保障法中,會讓雙方程序趨於一致,若要訂定一致適用的霸凌防治專法可能需要比較久的時間才能成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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