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安法修正 將強化源頭防職災
勞動部指出,我國職業災害發生原因,營造工程職災佔比最高,而工程業主獲取最大利潤,投資工安成本卻過低,且其中層層轉包交付承攬,責任不明,風險由下包廠商及勞工承擔,因此,此次修法將強化源頭防災、加強承攬管理列爲兩大重點。
草案明定,一定規模以上之工程業主於交付規劃、設計及施工時,應先分析潛在危害,採取預防作爲及編列安衛費用;如果業主將工程分別交付不同專業廠商施作,須指定其中一廠商負統合管理責任,而各級承攬人均應配合辦理承攬管理防災措施。
在罰則方面,刑事罰部分,發生死亡職災刑期上限自3年增至5年,罰金上限自30萬元增至150萬元;三人受傷職災刑期上限自1年增至3年,罰金上限自18萬元增至100萬元。至於行政罰,若違反安全設施罰鍰上限自30萬元增至150萬元,違反管理措施罰鍰上限自15萬元增至75萬元。
修正草案也參考《消防法》及《工廠管理輔導法》等法律,規定經裁罰者均應公佈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罰鍰金額、職業災害發生日期、地點及罹災人數,以強化公衆監督,督促事業單位落實職場防災責任。
針對近期社會關注職場霸凌問題,增訂「職場霸凌防治專章」,明確職場霸凌定義、要求事業單位訂定防治措施,當僱主知悉勞工遭受職場霸凌時,須立即採取有效適當措施,同時設有通報、內外部申訴、調查、協調、申覆處理及申訴人保護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