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軍士官夫妻撕破臉!她高雄、臺北激戰2男 尪怒討60萬結果出爐

空軍士官夫妻先後婚內出軌撕破臉。(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

一名現役空軍士官長阿國(化名)控訴,同爲空軍士官長的妻子小涵(化名)與2名男子發生不倫關係,憤而提告求償60萬元。女方則反控丈夫多年婚內出軌在先,雙方已在去年調解協離婚。法院審理後認爲,阿國先有越界紀錄,但小涵確有不忠行爲,判須賠償20萬元。

判決指出,空軍士官長阿國表示,與同樣擔任空軍士官長的妻子小涵於2012年5月結婚、2024年9月底離婚。阿國控訴,小涵於婚姻期間2023年2月間與A男因職務受訓相識後,便常以洽公爲由與A男外出約會,兩人在同年8月4日至6日相約到高雄遊玩、發生性行爲2次。

不僅如此,小涵另於同年8月底至臺北大稻埕喝酒認識B男,兩人隨即到飯店開房激戰,同年9月中旬又相約至臺北遊玩、發生第2次性行爲。阿國忍無可認,憤而向小涵求償精神慰撫金新臺幣60萬元。

小涵挨告後稱,原告自結婚起就多次外遇,甚至曾簽署保證不再外遇的切結書,但於2015年、2019年、2022年間仍不斷外遇,她爲此尋求婚姻諮商協助,但原告仍未迴歸家庭,面對對方不斷懇求原諒又不斷外遇的行爲,她無計可施且無法忍受,剛好遇到職務受訓,於是在2023年2月間搬出職務宿舍、與原告分居。

豈料,阿國未試圖恢復關係,消極放任分居狀態,小涵說她認清對方已無維持婚姻之意,於是在2023年8月提起離婚訴訟,並於隔年9月底調解成立,且均不再追究婚姻期間爭端,認爲原告提起本件訴訟,顯違反兩造調解離婚協議之真意。

法官調查,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縱使雙方感情已破綻,然夫妻雙方仍須恪守婚姻忠誠義務。至於小涵辯稱原告提起本件訴訟,違反兩造調解離婚協議,審酌兩造調解成立內容爲「雙方互相拋棄其餘對對造之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與民法第1056條因離婚所生之財產上、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堪認兩造僅拋棄因判決離婚所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因此小涵此部分所辯,要屬無據,委不足採。

彰化地院審理,阿國與小涵目前均任職空軍士官長,復斟酌小涵陳稱阿國於婚姻期間與異性有逾越正常朋友交往分際的對話,並提出切結書、對話紀錄等爲憑,內容包含「很想妳耶」、「以後想愛愛就說看電影吧」等,衡酌阿國與異性友人有逾越一般男女交往分際對話在先,其對被告的感情尊重淡薄,認小涵須賠償20萬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