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剴剴」案!檢方聲請大腦切片及解剖照片具證據能力 合議庭裁準

臺北地院

1歲男童「剴剴」遭保母劉彩萱、劉若琳姊妹虐死案,臺北地院國民法官法庭22日首度進行審理程序,檢察官在開庭前緊急向合議庭聲請包括「剴剴」大腦切片、解剖照片及「剴剴」生前照片共10張爲調查證據,合議庭裁準這些照片均具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檢察官可在審理期間提示證據。

「剴剴案」北院3月19日準備程序終結,檢察官4月18日趕在今天開審理庭前,以電子郵件向合議庭表示,因本案鑑定人均認爲會使用到10張「剴剴」相關照片,作爲鑑定過程之說明,因這些照片與檢方先前聲請待證事實有別,因此緊急聲請調查證據。

北院合議庭經向鑑定人確認有需使用這些照片證據之必要性,另衡酌該等證據確實先前均爲檢察官聲請之證據,並均經被告劉姓姊妹及其辯護人表示意見後,裁定這些照片具有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

這10張照片包括「剴剴」右手背、左側手肘、左側大腿、右側大腿、大腦切片以及其生前照片。

合議庭考量5張解剖照片均經變色及降低飽合度,其中大腦切片部分,爲免造成國民法官精神上負擔,經受命法官依《國民法官法》命檢察官提出變色處理處後之照片,認爲已無使國民法官無法理性判斷之疑慮。

不過,合議庭也強調,爲避免這些照片於罪責或科刑辯論階段中,因結合其他合法調查之證據後,可能過度衝擊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主觀情感,而影響其等客觀、理性、中立之判斷,故檢察官應於罪責或科刑辯論程序中謹慎運用之,若有使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產生預斷、偏見之虞,合議庭將依職權禁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