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光署修法「重罰非法旅宿、旅行業」上路 最高可罰200萬元
▲非法旅館營業最高可罰200萬元。(示意圖/資料照片)
記者周湘芸/臺北報導
各縣市每年針對非法觀光業者開罰上億元,違法經營事件仍層出不窮,交通部日前預告修正「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加重罰則,非法旅館、旅行社或觀光遊樂業者最高罰鍰從50萬元提高至200萬元,10月初已完成法制作業,即起上路。
觀光署近日公告修正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其中,非法旅館原先罰鍰爲10萬至50萬元,修法後依房間數最高可開罰200萬元;非法民宿罰鍰也從6萬至30萬,提升至10萬至100萬元。另外,旅館業者若擅自擴大營業客房,可處5萬元至25萬元罰鍰,若仍繼續經營得按次處罰。
根據修法內容,未領取觀光旅館營業執照或旅館業登記證仍經營,原處10萬元至50萬元罰鍰,並勒令歇業,修法依房間數最高可處200萬元罰鍰,勒令歇業後若再營業,得按次依房間數裁罰金額加倍處罰。另外,未依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覈准的旅館,擅自使用觀光旅館名稱經營業務,最高罰鍰也從15萬元提高至30萬元。
民宿部分,非法經營罰鍰從6萬元至30萬元,提高爲10萬元至100萬元,若無照又打廣告罰鍰從3萬元至30萬元,提高爲10萬元至150萬元,屆期不移除者得按次處罰,最高150萬元爲限。另外,修法後民宿需將「客房配置圖」置於門廳易見處,違者可開罰1萬元。
針對旅行業者修法內容,未領取執照就經營旅行業務者,原依違規樣態訂定裁罰基準,如代購國內外海空運票、接待旅客安排食宿等,修法後改以違反次數計算,初犯罰10萬元、第二次50萬元、第三次100萬元、第四次以上200萬元,且皆需勒令歇業;若國旅行業在境內所設代表人有對外營業行爲,也與無照經營採相同罰則。
針對無照旅行業者打廣告,原處3萬元至30萬元罰鍰,修法後提高爲10萬元至150萬元罰鍰,屆期不移除得按次處罰,最高150萬元爲限。此外,且旅行業刊登的廣告須載明旅遊行程名稱、出發地點、日期、天數、費用、投保資訊及保險金額等。
另外,過去曾發生富國島旅客遭旅行社丟包事件,事後爆出業者金流早已出問題,此次修法也將新增罰則,旅行業者辦理旅客出國及國內旅遊業務,未依規定投保履約保證保險,原規定得立即停止其辦理旅遊業務,並於3個月內投保,修法新增可開罰3萬元至50萬元。
針對觀光遊樂業,無照經營罰鍰從最高50萬元提高至200萬元,若涉及打廣告,罰則從3萬元至30萬元提高爲10萬元至150萬元,屆期不移除得按次處罰,最高150萬元爲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