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旅宿、旅遊業慘了 裁罰標準修正最高開罰200萬
墾丁日前有非法旅宿業者藉「臺灣祭」活動哄擡9倍房價,屏東縣政府展開全面稽查。(屏縣府提供/謝佳潾屏東傳真)
交通部預告修正「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全面加重非法經營觀光旅館、旅館、旅行社或觀光遊樂業者,最高罰鍰金額擬自50萬元一口氣提高4倍至200萬元,非法民宿最高罰也擬自30萬元提高至100萬元,另爲避免旅行社丟包旅客衍生賠償爭議,未投保履約保證保險也新增罰則,最高罰50萬元,修法最快9月底發佈。
交通部觀光署將修正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針對交通部觀光署或直轄市政府管轄的觀光旅館、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管轄的旅館業及民宿、觀光署管轄的旅行業者、及中央或地方管轄的觀光遊樂業者,加重相關違規罰則。
根據修法規畫,未領取觀光旅館營業執照或旅館業登記證仍經營,原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歇業,若仍營業得按次處罰,修法加重罰則並細分房間數處罰區間,可處最高200萬元罰鍰,且勒令歇業後若再營業,得按次依房間數裁罰金額加倍處罰,最高200萬元爲限。且若無照打廣告,原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修法後可處1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命限期移除,屆期不履行者得按次處罰,最高150萬元爲限。
非依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覈准的旅館,擅自使用觀光旅館名稱經營觀光旅館業務,原最高罰15萬元並勒令歇業,也提高至30萬元。
觀光旅館或旅館業經主管機關定期或不定期檢查發現不合規定事項,經令限期改善後仍未改善,情節重大者最高罰鍰自15萬元提高至30萬元。觀光旅館籌設完成後,未經申請查驗合格並取得營業執照就先行營業,原最高可處50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歇業,加重至最高罰200萬元。
另旅館業若擅自擴大營業客房,可處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修法後擴大部分勒令歇業,若仍繼續經營得按次處罰。
針對旅行業者,未領取執照就經營旅行業務者,原依違規樣態訂定裁罰基準,如代購國內外海空運票、接待旅客安排食宿等,不過觀光署表示,原裁罰基準區分不易, 且僅考量違反態樣,但仍有受責難程度及所生影響區別,故修正裁罰基準以違反次數計算。初犯罰10萬元、第二次50萬元、第三次100萬元、第四次以上200萬元,皆須勒令歇業,另外國旅行業在境內所設代表人若對外有營業行爲,也改與無照經營相同罰則。
若旅行業者無照打廣告,原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改處1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命限期移除,屆期不履行者得按次處罰,最高150萬元爲限。
且旅行業刊登的廣告須載明公司名稱、種類及註冊編號,經限期改善仍未改善者,可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修法後加嚴廣告規定,須新增載明旅遊行程名稱、出發地點、日期、天數、費用、投保資訊及保險金額。
現行旅行業辦理團體或個別旅遊及辦理接待國外或陸港澳團客旅遊業務,若未依規定投保責任保險,或辦理旅客出國及國內旅遊業務,未依規定投保履約保證保險,得立即停止其辦理旅遊業務,並限3個月內辦妥投保。
不過,觀光署考量履約保證保險與旅行業責任保險投保方式不同,責任保險爲每次出團前投保,實務上查獲多已結束行程無得補正,故刪除裁罰事項,改爲乙種、甲種、綜合旅行業辦理國內或出國旅遊業務分級裁罰,分別可處3萬、6萬及15萬元罰鍰,仍須停止旅遊業務,3個月內投保完成。
旅行業經營管理若經主管機關檢查結果不合規定,原以違反樣態爲裁罰基準,這次修法也改以次數計算,最高罰鍰從15萬元提高至30萬元。另旅行業申請停業期間若未申報復業仍有營業行爲,罰鍰基準自1萬元提高至3萬元。
此外,旅行業辦理國內旅遊,須派專人「全程」隨團服務,否則可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針對觀光遊樂業,若無照經營,原最高處50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歇業,金額提高至最高200萬元以下,若無照還打廣告,原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加重罰1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命限期移除,屆期不履行者得按次處罰,最高150萬元爲限。另觀光遊樂業若經主管機關檢查有不合規定處,經限期改善仍未改善情節重大者,可處15萬元提高至30萬元。
民宿部分,未領取登記證而經營者,原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歇業,加重至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裁罰基準也依客房數不同分別提高金額,若民宿無照打廣告,原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修法後可處1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命限期移除,屆期不履行者得按次處罰,最高150萬元爲限。
民宿經營者經主管機關實施定期或不定期檢查發現不合規定,最高罰15萬元提高至30萬元。另民宿經營者未來須強制將「客房配置圖」置於門廳易見處,違規可罰1萬元。
觀光署表示,爲強化對違規業者的管理措施,提高對違法經營或刊登營業訊息者處罰,導正市場秩序,維護消費者權益,故修正「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裁罰事項,修正草案將預告60日至今年9月15日止,後續將配合預告期間各界意見檢討調整,預估9月底前修正發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