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旅宿零容忍!交通部預告修正裁罰標準 最高可罰200萬元

交通部17日預告修正《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部分條文,針對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若有違規情事,修正裁罰依據、處罰範圍及裁罰基準。示意圖。圖/AI生成

交通部17日預告修正《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部分條文,針對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若有違規情事,修正裁罰依據、處罰範圍及裁罰基準。其中,爲打擊非法旅宿,裁罰基準明訂更細膩,只要有2間房間以下用來經營觀光旅館業務,就可裁罰10萬元並勒令歇業,3-5間則可裁罰30萬元,6-8間可裁罰50萬元,依此類推,最高可裁罰200萬元,且經勒令歇業仍繼續經營者,得按次並依當次查獲房間數裁罰金額加倍處罰,最高以新臺幣200萬元爲限。

今年4月2日公佈實施的《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修正,主要針對非法旅宿業加重罰則,並提高廣告罰鍰。其中,未依法領取登記證的旅館業,罰鍰上限從新臺幣50萬元提高到200萬元;民宿則從6萬至30萬元提高到10萬至100萬元。此外,對於透過廣告、網站等散佈非法旅宿訊息者,罰鍰也從3萬至30萬元提高到10萬至150萬元,並要求限期移除相關廣告。

爲配合上述修法,交通部日前預告修正《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部分條文,針對未領取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而經營觀光旅館業務者,房間數只要有房間數1-2間,就可處10萬元並勒令歇業,房間數3-5間,處30萬元並勒令歇業,房間數6-8間,處50萬元並勒令歇業,房間數9-10間,處80萬元並勒令歇業,房間數11-30間,處120萬元並勒令歇業,房間數31-50間,處160萬元並勒令歇業,房間數51間以上,處200萬元並勒令歇業。且經勒令歇業仍繼續經營者,得按次並依當次查獲房間數裁罰金額加倍處罰,最高以新臺幣200萬元爲限。

此外,觀光旅館業經主管機關實施定期或不定期檢查之結果,有不合規定事項,經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將提高罰鍰金額,可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非依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覈准之旅館,擅自使用觀光旅館名稱經營觀光旅館業務,處1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歇業。

未領取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而經營觀光旅館業務,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等,散佈、播送或刊登營業之訊息,依照現行條文僅處3萬元罰鍰,但預告修正的新條文則可處1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命限期移除;屆期不履行者,得按次處罰。旅館業的裁罰標準也比照觀光旅館業一併修正。

至於未領取旅行業執照而經營旅行業務者,初犯責處10萬元並勒令歇業,第二次則罰到50萬,第三次罰到100萬,違規4次以上則處最高200萬元。未領取觀光遊樂業執照而經營觀光遊樂業者,提高裁罰金額處1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歇業。觀光遊樂業經主管機關檢查結果有不合規定者,最高裁罰金額也提高到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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