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男猥褻少女賠25萬求輕判 法官見他前科紀錄不埋單
高雄市40歲陳姓男子去年2月隨機對落單少女猥褻,高雄地方法院依對未滿14歲女子強制猥褻罪判刑3年3月,陳男爲求輕判上訴二審,並賠償被害人25萬元達成調解,高雄高分院審理後,認爲陳男惡性顯明,僅減刑2個月,仍判他3年1月徒刑,可上訴。
判決指出,去年2月10日23時10分許,陳男帶着酒意騎乘機車在高市街頭閒晃,見年僅13歲少女落單獨行,先上前搭訕,隨後卻突然從後方環抱少女,女方反抗呼救,陳男卻用手摀住其嘴巴並撫摸胸部、親吻臉頰,猥褻長達5分鐘得逞。
少女逃離陳男魔爪後報警,經警方調閱監視器畫面,循線將他逮捕。陳男自稱長期罹患憂鬱,具邊緣性智力,有憂鬱、焦慮、衝動、自貶等傾向,犯罪時間僅1分鐘左右。
高雄地院認爲,陳男除侵害少女性自主權外,行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對往來行人之人身安全造成潛在風險,判他3年3月徒刑。
陳男不服量刑過重提出上訴,同時賠償被害人25萬元達成調解,但高雄高分院認爲,陳男雖與少女達成調解,但他曾兩次犯公然猥褻、強制猥褻,經法院判刑確定並執行完畢紀錄,可見他惡性顯明,無所謂情輕法重、情堪憫恕之情形可言,仍判他3年1月徒刑。
高雄高分院外觀。記者張議晨/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