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淫師猥褻少女!快遞敲門仍亂摸 法官重判9年:天理不容
▲少女讀小學遇狼師猥褻,心中陰影揮之不去,寫紙條與文章透露受創心情。(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123RF)
記者黃哲民/臺北報導
在北市開補習班教數學的G姓男子,涉趁一對一授課機會,強摸1位當時就讀國小女童的大腿與私處,女童怕被G男持電擊棒修理、遭辱至少10次後,萌生厭世念頭、多次自殘,直到讀國中才被家長髮現實情提告,G男到案竟辯稱摸之前有徵得同意,且隔着「外褲」而非「內褲」觸碰下體,臺北地院斥他「天理不容」,依10個加重強制猥褻罪合併判刑9年,可上訴。
判決指出,G男本案利用每週三與週日一對一授課機會,要當時讀小學五年級的女童,到補習班裡的小房間寫考卷,卻關門隔絕外界,第1次先要穿着短袖短褲的少女坐他大腿上,涉摸小手、親小臉試探,再從後環抱、伸手來回遊移大腿「根部」,第2次起,直接隔着內褲摸私處。
少女覺得G男舉動很噁心、令她很想吐,但先前聽G男對所有學生自稱抽屜裡擺放電擊棒,她怕反抗會被G男「電」,只敢輕輕說「不要」,經過幾次後越來越痛苦,又怕告訴父母師長,會遭G男報復,因而萌生「想要了結自己生命」念頭,私下塗鴉紙條宣泄輕生想法。
▲少女讀小學遇狼師猥褻,心中陰影揮之不去,寫紙條與文章透露受創心情。(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家長察覺女兒從小六到國一的情緒易劇烈起伏,以爲是青春期正常反應,直到女兒升上國二,手腳與額頭常帶傷,媽媽想起女兒小五時,曾私下訴苦「G老師一直摸我的手,還有我的臉,我覺得很不舒服」等語。
媽媽當時沒問出女兒詳情,也問過G老師但沒收穫,這時起疑,去女兒房間找到1張塗鴉紙條,上頭寫着「我被性侵過」、「我想把他親過的OO抓掉」、「我好痛苦」、「我恨G老師」、「我想死」、「我需要幫忙」等語,滿滿負面字眼。
媽媽嚇壞了,立刻反映校方協助輔導詢問,接着又找到女兒國二時述說心事的文章,寫着「他,撫摸着我的大腿,門外的快遞員敲着門,他說:『噓...不要出聲喔。』我看著白板的數學題,聽着快遞員的呼吸聲,當下我只感到無比的恐懼和噁心,腦子一片白,我好想逃」。
「他從嘴裡說出的每句話都令我感到噁心,跟他在同一個空間我都可以聞到他那下流的想法」,「我轉頭看着鍾,還有一個小時」、「我強忍着眼淚,我看着時間一分一秒的流逝着,我被名爲『恐懼』的惡魔吞食着,咀嚼着,被牠和他所折磨着」、「終於離下課還有一分鐘」。
▲法官形容少女述說遭侵犯心情的文章「字字句句刻畫出內心掙扎與痛苦不堪」。(示意圖/翻攝自免費圖庫pexels)
「等到了下課,我立馬衝出教室,跑啊跑啊,我的淚水突然像瀑布般的落下來,我大哭着,任意讓淚水在我臉上奔跑着」。
「我又渾渾噩噩的度過了一天,我笑了笑,怨恨着上天,把所有該抱怨了一遍」、「回到了那令我安心的家,我期望着媽媽有所發現我的情緒,我好想對她說:『媽媽,我被G老師性騷擾了。』但她始終沒看我一眼」、「媽媽請救救我,我的心如同被挖了一個洞,讓鮮紅的血任意的去流」。
「媽媽可能會認爲我在說謊吧?也許,也許她根本不相信我」、「我的嘴就像被無形的枷鎖給扣住着」、「說吧!如果事情沒有改變,那我的心就死了!在說與不說之間,我選了說,媽媽也相信了我,但是我得用一輩子去包紮這個傷口」。
家長又驚又怒,報案追究G男,不料G男到案雖坦承當年對少女親臉摸腿與碰觸私處,卻辯稱隔着「外褲」而非「內褲」摸下體,次數也沒10次那麼多,G男甚至堅稱摸之前問過少女同意,他沒用暴力,少女喊停他就停,更推稱少女對「第1次」發生過程的說詞有疑點。
少女證稱G男第1次有問她「可不可以摸」,她那時不懂G男要摸什麼、沒回答,接着就被G男的動作嚇呆、僵住,G男還曾中途跑去看監視器螢幕,回來說沒拍到、繼續摸她。
少女說事情都發生在G男一對一跟她上課時,她當時年紀小、不知該向誰求助,曾向姊姊暗示「如果我被老師性侵的話,妳會怎麼做」,後來她把事情全部告訴哥哥。
少女告訴法官「我因爲本案造成身心受挫,當時的傷跟記憶,會想到被告對我做的那些事情,感到非常痛苦、非常噁心、非常害怕,還有反胃」。
少女母親出庭說事發後,才知女兒壓抑這麼久、外傷都是自殘所致,她心疼女兒因本案仍持續自傷,哭說「我覺得整個家庭毀了,我覺得很不捨!」她的子女全給G男補習,若非女兒說出來,「我們到現在都還不知道,身爲父母,我們真的很心痛」。
母親說,女兒的兄姊們也因本案受到很大驚嚇,她更自責「本案對女兒的傷害,是一輩子的!」少女姊姊證稱妹妹說過遭G男親吻撫摸,妹妹很難過,「想起這件事就有心理負擔」。
法官指少女書寫的輕生字條與心事文章,充滿遭G男侵犯後的恐懼、噁心、害怕與痛苦等情緒,以及想尋短、無助的強烈負面情緒,甚至在其他補習班上課會聯想到此事情景,因而坐立不安,更糾結於是否該告訴母親,「字字句句刻畫出內心掙扎與痛苦不堪」。
法官認爲少女審理出庭作證時才16歲,卻能具體敘述事發過程細節、無重大矛盾,可見當年確實親身經歷、留下深刻且難以抹滅的記憶,何況G男沒否認對女童又親又抱又摸,更佐證少女所言,實非虛妄。
法官批G男犯案時已是半百男子,肩負「師者,傳道、授業、解惑」的重任,卻利用少女當時心智年齡未成熟及劣勢地位,在教室內強制猥褻滿足私慾,使受害少女與家人身心嚴重受創,更破壞教育安全環境,令學生與家長恐慌、懷疑教職人員,犯行「爲社會道德、法理所不容」。
法官查出G男在本案之前,於2021年4月間在補習班涉以相同手段性騷另位女學生,被起訴後因認罪,獲受害人撤告而不受理,顯見G男並非初犯,更食髓知味,「實爲天理所不容」,加上至今沒全然認罪、又無和解賠償,因此將他所犯10罪一罪一罰,各判刑3年10月,合併應執行9年徒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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