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前加拿大猥褻女童 追訴權沒消滅法官判囚5年
20年前加拿大猥褻女童 追訴權沒消滅 法官判囚5年(示意圖,達志影像)
陳姓男子2003年在加拿大猥褻6女童,2022年被害人在臺灣提告,臺北地方法院認爲,追訴權未滿20年未消滅,依對未滿14歲女子犯強制猥褻罪,將陳男判處有期徒刑5年。可上訴。
檢方起訴指控,陳男2003年單獨在其位在加拿大之住所2樓房間內使用電腦時,明知被害人當時年僅6歲,欠缺對性自主決定之意思能力,竟先伸手褪去她身着之內褲,再自行拉下外褲拉鍊露出其性器官,坐在電腦桌前椅子上,將她抱到其腿上,前後摩擦對方私處,爲猥褻行爲得逞。
北院認爲,陳男被訴涉犯對未滿14歲女子爲強制猥褻罪,其法定本刑爲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故依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規定,追訴時效期間爲20年,追訴權時效2023年9月2日前完成,而被害人2022年7月11日至警局製作筆錄,檢察官就本案爲偵查時,追訴權時效尚未完成,。
臺北地院陳男被害人當時是年僅6歲之兒童,竟爲滿足一己之性慾,罔顧兒童之身心健全發展強制猥褻,嚴重戕害A女身心健全發展,對被害人於行爲後之20餘年間已產生前述影響迄今,所生危害甚鉅,對未滿14歲女子犯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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