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小桌球教練對7女童伸狼爪猥褻 二審法官加重改判

7女童慘遭桌球教練猥褻 二審法官加重改判(示意圖,達志影像)

2023年擔任國小桌球隊教練的黃姓男子多次向隊上7名女童以手伸進內褲抓屁股,或用手指搓揉胸部、摸下體,一審依強制猥褻、利用權勢故意對少年犯性騷擾等罪判刑4年、8月得易科罰金之刑,二審臺灣高等法院認爲違反罪刑相當原則,加重改判6年、1年得易科罰金之刑。

黃男是某國民小學桌球隊約聘僱教練,負責教育、訓練該國小桌球隊,他2023年9月至2024年1月止,對七名女童或以手撫摸臀部、下陰部,或以手撫摸、搓揉胸等方式,對被害女童爲猥褻行爲;另趁被害女童不備,或利用權勢,以觸摸臀部方式,對三名女童爲性騷擾行爲。違反性騷擾部分不得上訴,其餘得上訴

高院審酌黃男身爲小學桌球隊教練,因桌球專業受學員、家長之信任及尊重,而被害人年齡介於6至9歲,身心均處於發展階段,竟爲滿足自身私慾,利用被害女童年幼、性自主意識懵懂、對師長不設防之機會,猥褻、性騷擾,影響被害女童人格發育成長。

高院表示,部分被害女童更因此罹有身心疾患,所受身心創傷甚鉅,其犯罪情節及所生危害並非輕微,且未獲得被害人及家屬原諒,一審僅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不得易科罰金)、8月(得易科罰金),實未適度反應犯罪情狀之不法內涵,有違罪刑相當原則。

高院認爲,檢察官上訴請求從重量刑及定執刑行,爲有理由,將原判決關於刑之刑部分予以撤銷改判,考量黃男犯罪情節及所生危害甚鉅,犯後坦承全部犯行,惟迄未與被害人及家屬和解或取得原諒之犯後態度,改判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