狼師伸魔爪!國中女遭猥褻3次、強迫口交 判決結果出爐

一名周姓班導師被控在女學生A女(化名)國中時期,多次對其猥褻甚至強迫口交。(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新北市某國中驚爆狼師性侵案!一名周姓班導師被控在女學生A女(化名)國中時期,多次對其猥褻甚至強迫口交,新北地院審理後,今(19)日依《刑法》對未滿14歲女子猥褻罪、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性交罪,判處周男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部分指控因證據不足判無罪。可上訴。

判決指出,周男是A女就讀國中時的班導師,明知A女當時未滿14歲,竟利用師生關係,在93年至94年間,假藉關心名義,在教室內親吻、擁抱A女。及以「檢查發育」爲由,伸手撫摸A女胸部;更離譜的是,周男竟拉A女的手觸碰自己的生殖器。

A女升上國三後,周男變本加厲,竟在開車接送時,要求A女在車內爲他口交,A女因年幼懵懂,不敢反抗,只能順從。

周男到案後,雖承認部分猥褻行爲,但辯稱「雙方合意」,甚至狡辯口交是發生在A女「高中時期」,企圖規避刑責。

但法官審理後認爲,周男身爲教師,本應保護學生,卻利用A女對性觀念尚未成熟的弱點,滿足私慾,嚴重傷害A女身心發展。此外,A女證詞明確,加上校方性平調查報告、簡訊紀錄等證據佐證,認定周男犯行明確,依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爲猥褻罪,共3罪,各處有期徒刑10月;又犯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爲性交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至於A女指控周男曾要求「打手槍」、在教室內口交等行爲,因缺乏其他證據補強,法官認爲僅憑A女單一指述,無法排除合理懷疑,故判無罪。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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