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親戚伸狼爪!猥褻未滿14歲女童 法院判決出爐

嘉義一名男子阿德(化名),藉口幫忙親戚照顧女童,竟在照顧場所對未滿14歲的A女伸出狼爪,兩度猥褻得逞。(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嘉義一名男子阿德(化名),藉口幫忙親戚照顧女童,竟在照顧場所對未滿14歲的A女伸出狼爪,兩度猥褻得逞。案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審理,阿德在法庭上坦承犯行,法官依兩個「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爲猥褻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與1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阿德是女童A女親戚的弟弟。A女的母親因工作關係,自去年4月起至9月間,每週六會將A女送至嘉義縣水上鄉一處由親戚經營的店面託人照顧。

不料,原本應是安全的照顧環境,卻因阿德的獸行而變調。阿德明知A女是未滿14歲的未成年少女,竟利用獨處機會,分別在113年5、6月間的兩個週六中午,於該店面2樓的房間內,對A女下手。

調查指出,阿德的犯行共有兩次。首次,他於中午時分在2樓房間內,直接用手隔着衣物觸摸A女的胸部;另一次,他更變本加厲,在相同地點,直接將手伸入A女的內褲中,觸摸其下體。A女事後向家人反映,全案才因此曝光。

法院審理時,阿德在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坦承不諱,其自白與被害人A女、A女母親的證述及相關證據相符,因此法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法官認爲,阿德所爲,系犯刑法第227條第2項之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爲猥褻罪,共兩罪。

法官審酌,被告利用照顧機會對年幼女童猥褻,對被害人之身心發展造成不良影響,所爲實屬不該;惟念及其犯後始終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符合自首要件依法減刑,因此分別量處上述刑期,並定應執行刑爲有期徒刑1年3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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