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體操「𫚉魚老師」猥褻多名男童還拍照 判囚12年
新竹體操「𫚉魚老師」猥褻多名男童還拍照 判囚12年(示意圖,達志影像)
新竹外號「𫚉魚老師」的體操社團林姓指導老師,被控在寒暑假營隊以手戳、生殖器磨蹭臀部等方式猥褻多名孩童,被害兒童年齡介於7歲至11歲之間,林男分別對5名兒童多次爲強制猥褻犯行,更拍攝身分不詳男童之性影像,臺灣高等法院維持原審認定,依加重強制猥褻、製造兒童性影像等罪判處林男有期徒刑12年。可上訴。
檢方起訴指控,林男不僅會用手撫摸男童們的大腿、小腿、肚子及背部,甚至以手指戳肛門、將生殖器磨蹭男童臀部、大腿,甚至在他的手機內發現大量幼童猥褻照及全身照片,一審將林判刑12年。
檢察官提起上訴主張,被害兒童之年齡介於7歲至11歲之間,林男爲滿足一己私慾,分別對5名兒童多次爲強制猥褻犯行,更拍攝身分不詳男童之性影像,其行爲情狀及所生危害程度均嚴重,且其於偵查之初否認犯罪,未與被害人家屬和解或賠償,難認態度良好,原審就猥褻男童部分各量處有期徒刑3年8月至4年,拍攝兒童性影像部分量處有期徒刑1年6月,並定應執行刑爲有期徒刑12年,實屬過輕。
林男也提起上訴辯稱,他審理時已坦承全部犯行,堪認態度良好,請考量其系國立大學畢業之教育程度,素行尚可,爲本案行爲時甫年滿22歲,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刑並從輕量刑,使其早日復歸、回饋社會。
高院認爲,林男犯罪情狀,並無情輕法重或顯可憫恕之情形,自無從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減刑,林所犯各罪之行爲情狀、被害兒童之年齡、所生損害程度、被告之素行、個人因素及犯罪後態度、尚未與被害人和解或賠償等情狀,業經原審於量刑時予以審酌,並說明其定應執行刑之理由,檢察官上訴指摘原審量刑過輕、被告上訴指摘原審量刑過重,均無理由,俱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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