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颱風夜僱車硬闖泡水!小黃求償百餘萬 法官吐「外行指導內行」駁回

嘉義地方法院駁回泡水計程車索賠之訴。(本報資料照)

黃姓夫妻僱侯姓男子開計程車到蒜頭糖廠行經臺積電工區附近因颱風積水,侯男停車,黃妻揚言願賠償車損,侯男繼續開至深水區致車子拋錨泡水,計程車公司林姓負責人向黃男索賠105萬餘元,法官認爲侯男是職業司機,卻讓「外行指導內行」,索賠無理而駁回。可上訴。

嘉義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林姓負責人主張侯男是他負責的榮民計程車服務中心的計程車司機,去年7月25日晚上凱米颱風夜,侯男接到派單,從嘉義市載黃姓夫妻到蒜頭糖廠,行經臺積電AP7工區,路面積水,侯男停車,但黃男再三催促前進,雙方僵持約5至10分鐘。

黃男下車查看積水後,向侯男表示「若車輛發生故障或損毀,會負擔起車輛全部相關維修費用」,侯男才繼續前進,但開到嘉58鄉道、嘉59鄉道路口時,車輛進水拋錨而毀壞,修理費98萬4712元,加上拖吊費、1個月不能營業,共損失105萬6712元,提訴請求黃男賠償。

黃姓夫妻稱述,計程車是承攬契約,並非僱用關係,「如何行駛由駕駛員決定」,侯男第一次停車時積水僅至皮鞋跟,但沿嘉58鄉道行至蒜頭糖廠圍牆旁邊約800公尺,積水已至腳踝,他要求迴轉2次,侯男仍執意前行以致到深水區車子拋錨,車子拋錨地點並非侯男第一次停車的AP7工區。

法官審理,縱使黃妻要求侯男繼續前行,有事願意負責,但侯男開計程車已3年,是有相當經驗的職業駕駛,卻聽從黃妻「外行指導內行」,繼續駕車前行,應該負起誤判責任,且黃妻在距離拋錨處前500公尺即已要求侯男迴轉,迴轉並非困難,侯男卻繼續前行,以致車子拋錨泡水。

法官認爲林姓負責人請求賠償無理,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