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車禍要女大生「肉償」遭拔官!檢察官喊冤求再審 法官駁回
▲檢察官行車糾紛竟要女大生做愛抵償,遭懲戒法院重懲,拔除檢察官職務。(資料照/記者屠惠剛攝)
記者郭玗潔/臺北報導
臺北地檢署檢察官陳立儒,2023年5月間騎腳踏車時與一名騎機車的女大生擦撞。陳檢當下並未報警,還向女大生要求做愛抵付賠償金。案經法務部移送監察院提出彈劾,送交職務法庭審理,一審判罰俸3個月,二審重懲判決拔除檢察官職務,將他轉任檢察事務官。對此,陳立儒提出再審之訴,喊冤當時因女大生不賠償,他一時氣憤才說出這些幹譙之語,目的是爲了讓女大生快賠錢,不過法官不採信他說詞,駁回再審之訴。
全案源起爲臺北地檢署檢察官陳立儒於2023年5月間,騎腳踏車時與一名騎機車的女大生擦撞,雙方均未受傷。當女大生離開往前騎到下一個路口時,陳立儒竟騎腳踏車追上,要求女大生給付賠償金1000元,當發現女大生身上只有300元現金、戶頭存款只有11元的時候,陳要求「不然可以開房間,這樣連300元都可不用給;下次再約出來開房間,還可再給你2000元」,並跟她要電話。
女大生雖以自己未成年加以搪塞應付,陳立儒仍一再表示「我的意思是說,你如果願意跟我做愛,你就不用給我錢,那我也不管你到底有沒有18」、「沒有,這條路有很多旅館啊」、「1、20分鐘就結束啦」等語,後經申訴人向萬華分局提出性騷擾申訴,經臺北地檢調查認定性騷擾成立。
全案經法務部移送監察院提出彈劾,送交職務法庭審理,一審判罰俸3個月,案經上訴,懲戒法院二審重懲,判決拔除檢察官職務,將他轉任檢察事務官,全案確定。結果出來傳出基層不滿,認爲應該直接將陳免職,而非降調。
不過陳又提出再審之訴,表示判決確定後「外界一片譁然,自己收到許多同事、友人的慰問及鼓勵,大家都覺得不可思議,太重了吧!事實相同,法律審不是應該維持原第一審判決?」
陳男喊冤說,女大生肇逃被追獲時,就要求不要報警,當時他還得趕回家照顧3名幼兒睡覺,因此默許,不料女大生一直推託賠償,在他堅持下女大生才無奈到便利超商領錢,回來後表示自己只有300元,剩下的700元希望打工或分期付款,並說「要如何配合都可以」。
陳男說,他當時等了20分鐘,覺得女大生一再推諉責任,氣炸了才戲謔回說「那以身相許也可以囉!」經女大生追問以身相許是何意,他心急下只好編造誇張回答,目的是要讓女大生乖乖賠錢,最後女大生持續求情,他知道女大生真的沒錢,也氣消了,女大生雖提議去派出所寫和解書,但他表示300塊不用了吧,如怕有問題,雙方互留電話就好,還安慰女大生快回家,接着就各自回家了。
陳認爲,原確定判決說他「趁機欺凌弱勢」,但評論一個人之人格,應看長期表現,表示如果他是亂七八糟的人,「怎有可能加入天下第一署之黑金組?機關怎敢推薦去當臺北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委員?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怎敢聘爲講師?長官怎敢讓他指導學習司法官及學習檢察事務官?檢察長又如何敢指定他爲職務評定委員會首長指定委員?又如何能受聘於大專院校授課?」這纔是他長期累積的人格圖像。
陳強調,該案是他「心生憤怒之一時、偶發之行爲,並非日常工作或生活之人格圖像」,認爲他在臺北地檢署的同事、長官、法務部長官都是他最好的證明與證人,希望能變更原判決。
不過法官認爲,陳利用和女大生的行車事故,在對話中不斷要求肉償等性騷擾言詞,讓女大生心生畏怖備受冒犯,嚴重傷害檢察官的職位榮譽與尊嚴,損及司法公信力,自有懲戒必要等理由甚詳。
法官指出,陳提出事後和友人LINE通話紀錄,及臺北地檢署職務評定通知書等,做爲提起再審之訴,然而兩者都是原確定判決出現後才作成,前訴訟程序終結後才作成的文件,不得據以提起再審之訴,且陳提出的內容,也不具有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之「確實性」特性,因陳沒拿出任何能影響判決的新證據,駁回再審之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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