衝動辦的健身卡能退嗎?法院:承擔部分違約金

現代快報訊(通訊員 李牧男 記者 徐曉安)“健身”是不少人減脂瘦身、塑形健體的不二選擇,許多人因此辦理了健身卡,但往往辦卡容易退卡難,如果因爲自身原因不能繼續健身,辦理的健身卡可以退嗎?近日,太倉市人民法院就審結了這樣一起服務合同糾紛案件。

王某想在工作之餘健身鍛鍊,看到了某健身工作室的廣告,便前往諮詢。經教練推薦,王某和某健身工作室簽訂了《私教課程合同》,分三次支付了1萬餘元。

結果,沒上兩節課,雙方就因退費事宜產生了糾紛。王某表示,某健身工作室是虛假宣傳,課程服務與售前宣傳不符,實際提供的健身課程無法達成原先承諾的服務內容。但某健身工作室認爲,合同中寫明瞭“私教課程一經售出概不退款”的條款,因此不能退錢。

交涉無果後,王某訴至法院,要求退還剩餘課程費用。審理中,某健身工作室的經營者劉某表示,教練和課程內容都是按照王某的需求安排,根本不存在虛假宣傳,王某就是因爲目前在異地工作,不方便來健身,所以找藉口想退費,是其違約在先。

法院經審理後認爲,一方面,王某提出的虛假宣傳、服務與約定不符等意見,其並未提供相應證據予以支持;另一方面,《私教課程合同》中關於“一經售出概不退款”的約定,加重了王某的責任,限制了王某的選擇權,應屬於無效條款。

承辦法官向雙方充分釋明法律規定後,某健身工作室的經營者劉某提出可以把王某的課程轉給新學員,但需要一定的轉課時間,王某也表示,當時確實沒想清楚頭腦一熱就辦卡,後來才發現異地上課不方便,自己也有責任,願意承擔一部分違約金。最終經法院調解,某健身工作室將剩餘課程費用扣除違約金後,限期返還給王某。

法官提醒,《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在預付式消費中,合同中關於“一經售出概不退款”的約定,限制了消費者的選擇權,應屬無效。健身課程類合同具有較強的人身屬性,不適宜強制消費者履行,如果消費者單方終止合同,且經營者並無違約或過錯行爲的,消費者亦應根據過錯程度、經營者提供服務的具體情況等因素,依照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