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音樂節上被廣告牌砸中骨折 法院:主辦方、承辦方需承擔80%責任
封面新聞記者 戴竺芯
本來開開心心去音樂節嗨皮,豈料“天降橫禍”,旁邊的廣告牌不偏不倚砸在身上。面對突如其來的意外,究竟誰來擔責?近日,記者從成都市金牛法院獲悉了這樣一起案件。
蘇蘇是一名音樂愛好者,2023年3月,在成都參加某音樂節時,突遇大風,大風將活動入口通道的廣告牌吹落,蘇蘇不幸被砸中,導致其右三踝骨折、顱腦損傷,經鑑定構成十級傷殘。
出院後,因賠償問題始終無法得到解決,無奈之下蘇蘇將活動承辦方及場地經營方訴至法院,索賠醫療費、誤工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等合計33萬餘元。
在庭審中,各方對於責任承擔提出了不同主張。活動承辦方認爲,蘇蘇發生事故的區域並非音樂節活動區域,且砸中蘇蘇的廣告牌也並非是其公司負責搭建和維護的,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且極端惡劣天氣屬於無法預見的自然災害,應當免除或減輕自身的責任。而場地經營方認爲,場地租賃合同中明確了安全責任歸承辦方,場地經營方作爲場地出租者不負有安全保障義務,不應承擔責任。
爲了查明案件事實,法院依法追加本次活動的主辦方公司、製作涉案音樂節廣告牌的廣告公司以及營銷策劃公司等作爲第三人蔘加訴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羣衆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之規定,音樂節是羣體性活動,對涉案活動承擔安全保障義務的應爲該羣體性活動的組織者,即在相關行政部門備案的主辦方與承辦方。
本案中,蘇蘇雖是在入口通道被廣告牌砸傷,但主辦方和承辦方作爲活動組織者,應對其承辦活動所租賃的全部場所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制訂並實施針對極端天氣的疏散羣衆、排除危險等方案措施,故主辦方和承辦方策劃公司均存在過錯,應對蘇蘇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因沒有證據顯示場地經營公司作爲涉案場地的出租方存在過錯,故其不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同時,事發當天惡劣天氣突然升級屬於不可抗力因素,不能歸責於某一責任主體,法院對自然原因造成的損失佔原因力比例酌定爲20%,該部分不作爲本案侵權損害的損失認定。
法院認定,主辦方、承辦方作爲組織者,應對因自身過錯導致的損害後果承擔80%賠償責任,共計21萬餘元。
(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