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在“飛單”糾紛裡是否需要承擔責任?北京金融法院法官詳解

近年來,資產市場高速發展,各類金融產品“百花齊放”,隨之而來的是因委託理財引發的金融糾紛。在這類案件中,不乏投資者因理財產品虧損作爲原告提起訴訟,向代銷機構進行索賠。其中,因“飛單”引發的糾紛屢見不鮮。

所謂“飛單”是指銀行員工違規銷售非銀行代銷的理財產品。那麼,銀行員工違規銷售非銀行代銷的理財產品,銀行是否需要承擔責任?金融投資者又將如何保護自身權益?4月11日,北京金融法院法官以具體案例對此進行詳解。

當“老客戶”遇上“飛單”的坑

王先生是某銀行投資理財的“老客戶”。時間一長,他和該銀行的客戶經理張某就變得非常熟悉,和老朋友一樣。每次投資前,王先生都會聽聽張某的建議,而張某給他的投資建議也從來沒出過岔子。

一天,張某又向王先生推銷了一款理財產品。張某介紹理財產品的情況後,還告訴王先生這款產品是“高收益、無風險”。王先生一聽便心動了,毫不猶豫地掏出500萬元投資。

但是沒想到這次理財期滿後,王先生不僅沒拿到商定好的利息,500萬元還“血本無歸”。他一打聽才知道,這次推薦的產品根本不是該銀行代銷的,而是張某私下違規售賣的“私貨”。張某也因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的違法行爲被採取了刑事措施。但王先生着急了,500萬元不是小數字,他把銀行告上了法庭,要求賠償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爲,銀行因其內部管理有違審慎經營規則,未盡到審慎經營義務,存在侵權行爲、存在主觀過錯,故判決某銀行在20%的過錯程度範圍承擔賠償責任。

在銀行等代銷渠道購買理財產品時需着重關注三項內容

北京金融法院的法官對此表示,上述案件中主要涉及兩方面的問題,一是投資者應當增強風險意識,理性進行投資;二是金融機構應當加強員工日常行爲和內部控制管理,履行審慎經營義務。

首先,根據2018年4月人民銀行、原銀保監會、證監會、外管局聯合頒佈的《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又稱“資管新規”)和2019年11月最高法印發的《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又稱《九民紀要》)的有關規定,理財產品中的剛性兌付、保本保息已被明文禁止。

因此,法官建議投資者在投資過程中要保持謹慎,全面瞭解投資風險,知曉任何理財產品均會存在風險,甚至發生虧損。

其次,從金融機構層面看,北京金融法院法官表示,商業銀行作爲專業的金融機構,應當制定完善的業務規範,着力加強內部管理和創新風控措施,保障工作人員嚴格遵守工作流程和操作規範,盡到相應的注意義務和風險提示義務。

“一旦被監管部門認定存在監管漏洞或未盡到審慎經營義務的行爲,(這家銀行)即有可能被判定存在侵權行爲,需要在過錯程度範圍內履行賠償義務。”該位法官解釋道。

北京金融法院法官還特別提示,金融投資者在銀行等代銷渠道購買理財產品時需要着重關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看清理財產品的銷售機構,仔細覈對產品管理人等信息,做到心中有數,千萬不要盲目相信代銷機構工作人員推銷的全部理財產品。

二是投資者應認真評估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財務狀況和投資經驗,理性客觀地分析理財產品,降低對保本保息的期望值,選擇風險收益與自身情況匹配的理財產品,切勿被“高收益、低風險”這種“天上掉餡餅”的話術欺騙。

三是在確定購買某一項理財產品後,儘量在銀行內的銷售專區進行操作,加強安全防範意識,不要將手機、證件等重要物品交予他人,更不能讓相關工作人員“好心”代勞。

新京報貝殼財經記者 黃鑫宇

編輯 嶽彩周

校對 柳寶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