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一女子雷雨天在農田工作被雷擊身亡,家屬將僱主告上法庭,法院:僱主需擔責
來源:廣州日報
近日
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法院
審結了一起
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案
2024年3月,僱主王某聘請張某在其承包的農田進行施肥、耕種等勞務工作,作業過程中,張某遭雷擊倒地。工友現場撥打120,醫護人員到場對張某進行搶救。最終確認張某因雷擊死亡。
由於協商賠償事宜未果,張某家屬將王某告上法庭。張某家屬認爲,王某作爲主營農業生產專業的從業者,應對天氣狀況密切關注,尤其在天氣不穩定的情況下,其明知事故當日的天氣狀況不適宜耕種作業,仍然強行召集指揮張某等人進行作業,且未爲作業人員提供便利的避雨、避雷場所,未能提供安全的勞動場所和條件。在天氣變得更加惡劣的情況下,王某仍然遲遲不指令一衆作業人員及時疏散避災,對雷擊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應承擔責任。爲此,張某家屬訴至法院要求王某賠償。
王某則認爲自己沒有過錯,張某的死亡屬於意外事件,是由於不可抗力的雷擊所導致,自己並非本案的侵權主體。王某表示,張某也是長期務農,在自己的農田、農場有鋤草、摘果等臨時務工,並不存在特意安排什麼時間幹什麼活,作業人員都是自己決定什麼時間和幹哪一塊,張某務農多年,應當清楚根據天氣和自身身體狀況來決定勞務的過程,自己作爲僱主並不強制要求包括張某在內的勞務工必須要幹到什麼樣的程度或者說做多少。張某的死亡結果和提供勞務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而是不可預見的雷擊直接造成,並不是在勞務過程中因勞務活動危險性受傷,或者說勞動強度過高之類的。這已經突破了常規經驗判斷。
關於張某家屬提出設置防雷裝置,王某表示涉案土地是復耕農田,不允許做設施設備的鋪裝,且附近幾百畝農田均沒有安裝防雷設施的情況。
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王某於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張某家屬支付賠償款。
雙方均不服,提起上訴。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僱主要履行安全保障義務
經辦法官指出,張某在從事勞務活動過程中因遭雷電擊中死亡,王某作爲僱主沒有對張某進行安全教育及風險提示,對其僱傭的作業人員未盡到安全管理責任。
事發前,天氣預報未來幾天雷雨頻密,王某卻未爲工人採取有效防雷避雨措施,仍安排工人戶外勞作,存在一定過錯,應承擔賠償責任。而張某在事發前幾天均爲雷雨天氣且有天氣預報雷雨頻密的情況下,堅持出工,未盡到謹慎注意義務,未採取足夠的安全措施,對其損失應當自行承擔相應責任。另外,雖然事發之時廣州地區處於雷雨天氣高發季節且有天氣預報供查詢,但根據生活常識和一般經驗,戶外勞作時被雷擊仍屬於偶發的低概率自然災害,一般人無法準確預見雷擊的時間和地點,故對雙方都不應苛以太高的過錯責任,結合案件查明的事實、各方過錯及對發生損害後果的原因力,法院酌定由王某承擔20%的賠償責任。
法官提示,廣大僱主尤其是農業生產、建築、戶外作業等領域的僱主更加需要高度重視僱工人身安全,切實履行安全保障義務,對於惡劣天氣等顯著增加作業風險的情形必須採取積極有效的預防應對措施,不能抱有僥倖心理,將風險完全轉嫁給僱工,同時也提醒戶外作業勞動者自身需增強安全意識,注意自我保護。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第一款
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文/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章程 通訊員: 卓劍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