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責任險保僱主也保僱員

僱主責任險是什麼?它有什麼用?日前,北京金融法院發佈《關於促進僱主責任險更好發揮保險保障作用、強化中小企業及勞動者權益保護的指引》。這份指引將幫助保險公司、僱主和僱員更好理解、運用僱主責任險。

僱主責任險是一種重要的商業保險,主要保障企業僱主,涵蓋各類大中小型企業以及個體工商戶等。當僱員在工作期間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傷害或患職業病時,如果依法應由僱主承擔經濟賠償責任,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約定,向僱主支付保險賠償金。

當前,傳統就業需求持續上升,新就業形態迅速崛起,用工成本已成爲影響企業經營發展的重要因素。僱主責任險,正是助力中小企業穩健發展的重要保障機制,對促進中小企業行穩致遠具有重要的支撐作用。

保險條款改變日常用語通常含義限縮保險範圍的,保險公司負有提示說明義務;保險合同簽訂後對工種認定的單方解釋不能限制被保險人權益;僱主責任險中投保人與投保清單人員應存在真實僱傭關係……北京金融法院通過梳理90餘件涉僱主責任保險案件,總結了此類保險產品購買、履約過程中易產生糾紛的重點環節。相關案件的處理結果,直接影響用人單位風險分擔、勞動者權益保障。

“僱主責任保險糾紛主要集中於勞動密集型產業,涵蓋生產製造、服務保障、特殊用工及新業態等多個領域。”北京金融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宋毅表示,僱主責任保險引發的糾紛具有涉訴主體多元、法律關係複雜、行業標準差異明顯等特點。

北京金融法院發佈的一起典型案例顯示,如果僱主所承擔的責任是其與第三方勞務派遣公司之間的合同約定,這並非法定的僱主賠償責任,不屬於僱主責任險的賠償範圍。另一起案例,涉及某企業管理公司與某保險公司責任保險合同糾紛,投保人與投保清單中的僱員僅有僱傭合同而無真實僱傭關係,從而導致理賠遭拒。

“僱主對於僱傭關係的真實存在以及僱主所負賠償責任,屬於保險合同確定的責任範疇,負有舉證責任,並應承擔舉證不利的法律後果。”北京金融法院立案庭副庭長厲莉說,投保僱主責任險的前提,是投保人對與自己有僱傭關係的勞動者具有保險利益,無真實僱傭關係投保僱主責任險不僅違反保險法的相關規定,而且涉嫌保險詐騙等犯罪,可能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企業購買僱主責任險需注意哪些重點事項?企業應嚴格規範投保,確保保險合同合法有效。此外,企業應直接向保險機構購買僱主責任險,避免通過中間環節投保可能造成的信息不對稱問題。

“保險事故發生後,企業應立即向保險公司報案,同時必須以已經實際向僱員履行賠償責任爲前提。”宋毅表示,這是保險理賠“損失填平原則”的核心要求,即企業不能一邊向保險公司索賠,一邊拖欠員工賠償金。只有憑實際賠償憑證,企業才能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確保保險金的給付與企業的實際損失相匹配。這一規定既保障了僱員的合法權益,也維護了保險市場的公平性和秩序性。

宋毅提醒,實踐中,部分企業可能因業務繁忙或對理賠程序不熟悉而延誤申請,僱員可主動提供工傷認定書、醫療費用清單等證明材料,協助企業完成理賠申請。若用人單位怠於行使理賠權利,僱員依法享有直接向承保保險公司申請理賠的權利。(經濟日報記者 李萬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