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解約協議換中介,原中介能要違約金嗎?北京律師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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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交易中,通過中介達成初步意向後又解除協議,轉而通過其他中介完成交易,這種情況是否構成違約?是否需要支付違約金?這起案例能給我們答案。

一、案情梳理

(一)原告的訴求與緣由

原告甲中介公司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

判令被告給付違約金 4 萬元;

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甲中介公司稱,2024 年 4 月 12 日其與王浩簽訂《房屋購買居間協議》,約定王浩委託其購買二號房屋,由其收取居間費。合同簽訂後,王浩、趙麗與其協商解除了居間協議,然而合同解除後,王浩、趙麗私下通過其他中介完成了房屋買賣交易,故訴至法院要求支付違約金。

(二)被告的抗辯主張

王浩辯稱,首先,三方簽訂瞭解除協議書,且都已簽字蓋章。其次,不存在規避中介費的情況,因爲與甲中介公司解除後,其和趙麗是通過其他中介公司完成交易的。

趙麗辯稱,同意王浩的答辯意見。此外,由於甲中介公司當時的服務讓其身心俱疲,所以才與甲中介公司解除合同,之後其與王浩找了其他中介公司完成房屋交易。

(三)法院查明的關鍵事實

二號房屋原登記在趙麗名下。2024 年 4 月 12 日,甲中介公司分別與趙麗簽訂《房屋出售居間協議》、與王浩簽訂《房屋購買居間協議》,約定由甲中介公司爲趙麗與王浩的房屋交易提供居間服務,《房屋購買居間協議》中約定居間費 67700 元。當日,趙麗與王浩就二號房屋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

因二號房屋有租戶承租,租戶不同意配合看房,趙麗也不願協調,導致王浩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前後均未能看房,甲中介公司對此予以認可。

2024 年 4 月 14 日,趙麗、王浩與甲中介公司共同簽訂《解約協議書》,約定解除三方之間所有關於房屋買賣及居間事宜的協議,除該解約協議書確定的責任外,三方互不承擔其他責任。同時約定,若甲中介公司退還居間服務費,趙麗與王浩及其利害關係人自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個月內以任何形式或通過任何渠道就案涉房屋達成交易的,應連帶按已退還居間服務費金額的兩倍支付違約金。

同日,三方又簽訂《解約協議書補充協議》,約定趙麗按解約協議書支付王浩賠償金及已收取的購房定金後,三方互不追究其他任何法律責任,放棄所有相關協議的追償權,三方再無任何關係。

甲中介公司未收取過趙麗、王浩的居間費,后王浩與趙麗通過乙中介公司完成房屋交易,王浩向乙中介公司支付居間費 4 萬元。

二、案件分析

(一)爭議焦點

甲中介公司能否依據《房屋購買居間協議》《解約協議書》的相關條款要求王浩、趙麗支付違約金?

王浩、趙麗通過其他中介公司完成交易的行爲是否構成違約?

(二)法律分析

協議的效力:三方簽訂的《解約協議書》及《解約協議書補充協議》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合法有效,對三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違約責任的認定:《解約協議書補充協議》中明確約定三方放棄所有相關協議的追償權,三方再無任何關係。甲中介公司主張依據《房屋購買居間協議》《解約協議書》的相關條款要求支付違約金,與補充協議的約定相悖,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交易行爲的性質:王浩與趙麗在與甲中介公司解除協議後,通過其他中介公司完成交易,是其自主選擇的權利,且三方已在補充協議中明確互不追究責任,故該交易行爲不構成違約。

三、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駁回甲中介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四、案件啓示

(一)協議解除的法律效力

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合同並簽訂相關協議的,應遵守協議約定。協議中明確放棄追償權等內容的,各方應受其約束,不得再依據原合同或解除協議中的其他條款主張權利。

(二)中介服務與違約責任

中介公司在提供服務過程中,應積極履行職責,保障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交易雙方若因中介服務問題等原因解除居間協議,在協議明確約定互不追究責任的情況下,通過其他中介完成交易,不構成對原中介公司的違約。

(三)簽訂協議的注意事項

在簽訂各類協議,尤其是解除協議時,當事人應仔細閱讀協議條款,明確各方的權利義務及責任承擔。對於放棄追償權等重要內容,要充分理解其法律後果,避免後續產生糾紛。

若在房屋交易或中介服務過程中遇到類似糾紛,建議及時諮詢專業律師,依據相關協議和法律規定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此案例發生地爲北京,爲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爲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繫我們予以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