閃電律解 | 房東因租客養貓要解約,中介稱“不允許養寵物”不作數 律師:構成違約
齊魯網·閃電新聞8月13日訊近日,家住杭州的陳女士反映,她將一套閒置的房子託管給了中介,因爲房子是新裝修的傢俱也都是新買的,所以出租時特地在合同裡註明不允許養寵物,結果沒多久,她透過陽臺玻璃,看到了房內一雙綠色的眼睛,多方查證後證實應該是住戶養的貓。於是陳女士找到中介,打算取消託管,收回房子。但中介認爲,雖然合同上寫了“不允許養貓”,但沒有寫“養貓視爲違約”,因此不構成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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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山東尚曜律師事務所趙玉佑律師從法律角度進行了分析和解讀:
首先,中介(託管中心)的行爲確定是構成違約。
1. 合同條款的明確性
合同中明確約定“不允許養寵物”,該條款屬於對租戶的禁止性義務。根據《民法典》第509條,當事人應按約定全面履行義務。租戶養貓直接違反合同禁止性規定,無論是否寫明“視爲違約”,均構成對合同根本義務的違反。
2. 條款解釋規則
若合同未明確違反禁止養寵物的後果,按《民法典》第510條規定,可依合同相關條款或交易習慣確定。房屋租賃交易中,“禁止養寵”的約定通常隱含“違反即構成違約”的普遍認知,中介作爲專業機構對此應有明確預期。
3. 中介的合同責任
託管合同本質是委託關係,中介有義務篩選租戶、監督租戶履約。其將房屋出租給養貓的租戶,屬於未妥善履行委託義務,構成違約。
其次,陳女士應如何維權?
1、固定違約證據
現場證據:拍攝租戶養貓的視頻(如貓、貓糧、貓砂盆等)、鄰居證言。
書面通知:立即向中介發函(留存郵寄憑證/郵件記錄),要求其提供租戶履約情況說明,並限期整改(如7日內清退寵物)。
合同依據:複印合同“禁止養寵”條款,與中介溝通錄音。
2、主張違約責任
要求中介承擔違約責任: 根據《民法典》第577條,可要求中介解除與養寵物租戶的租賃合同;賠償損失(如傢俱損壞、房屋清潔消毒費); 支付合同約定的違約金(如有)。傢俱損失索賠:若新傢俱因養貓受損(如抓痕、異味),可委託第三方機構評估損失,要求中介或租戶賠償。
3、行使合同解除權(收回房屋)
《民法典》第563條: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有其他違約行爲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可解除合同。養貓行爲已違反合同核心條款(禁止養寵),可能損害房屋價值(如傢俱、氣味殘留),導致陳女士合同目的無法實現。若租戶拒不搬離:房東以房屋所有權人身份,起訴租戶及中介要求返還房屋(案由:返還原物糾紛)。
閃電新聞記者 郝彬潔 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