閃電律解 | 金店19公斤黃金被洪水沖走 “撿黃金”算違法嗎? 律師:可構成犯罪
7月25日,陝西吳起縣受洪災影響,縣城一家老鳳祥門店內金銀首飾被沖走。27日,該店負責人之一葉某表示,被洪水侵襲的店鋪原本有20公斤黃金,現在已有19公斤被衝散找不到,就連放置黃金的保險櫃也被沖走,預計損失在幾千萬元。“洪水將金店黃金沖走”的消息傳開後,不少居民來到金店附近試圖尋找黃金。金店負責人報警後,警方在店門口拉了警戒線,派人值守、管控現場。店裡幾名員工在店門口及附近淤泥裡撿回約一公斤的金銀首飾,也有居民撿到後交還給了店裡。政府也在當地發起號召,如果有人撿到黃金,希望發揚拾金不昧的精神,主動歸還店方。
對此,山東頤衡律師事務所孟傑律師從法律角度進行了分析和解讀:
洪水沖走的黃金飾品法律意義可認定爲“遺失物”,即非基於權利人本意而喪失佔有的財物。根據《民法典》第314條之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根據此規定,拾得黃金飾品後,拾得人負有及時向金店歸還的義務,若不確定所拾黃金首飾是否屬於金店所有,則應當將黃金飾品儘快交給公安等有關部門。若拾得人知黃金飾品爲金店所有卻拒不歸還,將面臨多重法律後果。
民事責任方面,根據《民法典》第314條之規定,拾得人應及時歸還或是送交公安等有關單位。《民法典》第122條之規定,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如果有人撿到首飾拒不返還,可能構成不當得利,金店有權要求返還。
刑事責任方面,依據《刑法》第270條之規定,將代爲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刑法第九十八條【告訴才處理的含義】本法所稱告訴才處理,是指被害人告訴才處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訴。如果撿到的首飾單個價值或累計價值達到“數額較大”標準,且撿到者經催告後拒不歸還的,則可能構成犯罪,涉嫌侵佔罪。
另外,被洪水沖走的除了黃金飾品外還有保險櫃,若拾得人撿到保險櫃並將保險櫃內的物品取走,則可能涉嫌盜竊罪。根據《刑法》第264條的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