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離職後“轉身”競業 法院:支付違約金3萬!
離職股東轉身變對手?近日,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發佈該起股東違反競業限制義務案的判決結果,在綜合考慮其違反時間、主觀惡意、收入情況等因素,判決其向原公司支付違約金3萬元。
馮某曾是重慶一家公司的股東和副總經理,持股30%,主要負責業務板塊。
2021年7月,他與公司簽訂《股東離職協議》,勞動關係隨即解除,但仍保留股東身份。
次年4月,雙方進一步簽訂《股權回購協議》,公司回購馮某所持股權。協議約定:“馮某股權被回購後兩年內不得經營從事與公司競爭主流的業務,否則應支付違約金10萬元。”
然而,2023年9月,馮某入職另一家主營業務與原公司高度重合的企業並擔任銷售一職。該公司不僅在產品經營範圍上與原公司重疊,還同處重慶地區,存在明顯競爭關係。
於是,原公司將馮某訴至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主張其違反競業限制義務,要求支付違約金10萬元。
渝北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爲:雙方簽訂的《股權回購協議》屬於平等主體之間的民商事協議,競業限制條款內容合法有效。新公司與原公司在營業執照經營範圍、實際經營業務上存在高度重合,且兩公司均位於重慶市內,馮某在新公司擔任市場銷售職務,其工作內容對原公司主流業務形成直接競爭影響,已違反競業限制約定。
原公司雖未支付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金,但因雙方系基於股東身份簽訂協議,此類競業限制條款不適用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補償金強制性規定,馮某仍應承擔違約責任。
綜合考慮馮某違反合同時間、主觀惡意、收入情況等因素,法院最終判決其支付違約金3萬元。
法院提醒:
1.退股≠免責,競業限制條款需嚴守
簽署了競業限制條款,即意味着在約定的時間、地域、業務範圍內,股東須履行不競爭義務,即便退股,相關責任仍持續有效。
2.簽訂協議須慎重,內容務必明確
公司在與股東簽訂競業限制協議時,建議明確約定限制期限、限制地域、具體業務範圍、違約金標準、是否支付補償金等關鍵條款,避免因表述模糊引發爭議。
3.退股股東應增強法律意識,避免風險行爲
退股股東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擇業時,務必詳細瞭解新公司的業務是否與原公司主流業務存在競爭關係,應謹慎選擇崗位和職能,避免因無意或疏忽導致違約。
上游新聞記者 徐勤 實習生 李丹 丁彥尹 通訊員 易夕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