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20萬元投資電影后影片未上映,法院判影視公司退錢並付違約金

新京報訊(記者張靜姝 通訊員張常富)日前,北京市密雲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影視投資合同違約案。6年前,張先生花20萬元投資了一部影片,但這部影片遲遲沒有上映,法院最終判決影視公司返還張先生版權認購款20萬元並支付違約金。

新京報記者瞭解到,2019年9月,原告張先生(乙方)與被告A影視公司(甲方)簽訂《影視版權認購合同書》,約定乙方認購甲方作爲出品方製作的某電影版權,乙方投資20萬元,獲得該電影版權總收益純利潤0.1%收益權,約定電影於2020年3月播出。若電影無法在院線完成上映,甲方需返還乙方版權認購款並支付違約金。

基於上述合同書,張先生向A影視公司轉賬20萬元。但影片至今未能上映。後經瞭解,該影視公司與多位投資人都簽訂了類似《影視版權認購合同書》。

密雲法院經審理認爲,2024年10月開庭時,距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影片擬播出時間2020年3月已四年半有餘,影視公司未舉證證明影片實際上映情況與上映時間及遲延上映的合理理由,因此法院認定影視公司違反合同約定,案涉影片已無法上映,張先生通過支付版權認購款獲得電影上映收益的合同目的已無法實現,故張先生要求影視公司返還版權認購款20萬元並支付違約金的訴求具有合同依據,法院予以支持。

編輯 彭衝 校對 趙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