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11年後要求單位補繳社保,法院支持嗎?

雖然已從單位離開11年,但認爲當年是被動離職,故爲維護權益,咸陽男子鄭先生先後多次通過仲裁及司法途徑,要求曾工作過的西安騰達電器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騰達公司)支付所欠工資、相關補償金及社保補繳,但截至目前,訴求均遭駁回。不過,騰達公司人事負責人8月8日向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表示,已定於8月11日到當地社保局爲其補繳社保。

講述:認爲自己是被逼離職

今年快40歲的鄭先生,家住咸陽市秦都區,因患殘疾及多種慢性病,既沒有成家,亦找不到工作,多年來一直靠低保金生活。他告訴記者,他曾在2010年11月1日入職騰達公司做技術員,直到2013年11月30日離職,公司都沒爲其繳納社保,還拖欠了3個月工資。後因屢次提出繳納社保等要求而遭到拒絕,他被迫離開了公司。

鄭先生稱,2013年8月,他曾向公司人事部門提請繳納社保,但被告知要好好上班;到了9月底,他發現沒發工資,又去問怎麼回事,單位回覆其效益不好先欠着,10月一起發,然而,“到了10月底又沒發,再問,跟我說效益不好,到時合併發放;可到了11月底,竟只發了10月的工資,所以就在11月30日下午下班後,我再次問交社保的事並討要工資,結果被告知已被開除,不用來上班了”。

鄭先生表示,自己離開公司,是被逼離職。正基於此,多年來很是不平。2024年9月,他向西鹹新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請求被申請人騰達公司向其支付社保損失(養老保險30000元,醫療保險16800元);支付未繳納失業保險導致不能申領失業金的損失19440元;支付2010年12月至2013年11月期間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43193元;以及確認其與騰達公司在2010年11月1日至2013年11月30日期間存在勞動關係。經審理,該委做出裁決,確認了他與騰達公司在此期間存在勞動關係,但駁回他的其他仲裁請求。隨後,他又以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爭議,向西鹹新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請求判決被告騰達公司向其支付拖欠的2013年8—9月和11月的工資合計4627.5元、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9255元,2010年11月1日至2013年11月30日未休年休假工資2127.58元以及拖欠工資的經濟補償金5400元。同時,請求騰達公司向其出具辭退證明。對此,騰達公司認爲,此案已過了11年之久,早超出了仲裁時效,而且不存在公司拖欠其工資的情形,指出該公司無義務爲其開具辭退證明,因爲“公司並未辭退申請人,申請人的離職是其自行離職”。

法院:已超過法定仲裁時效

由於鄭先生未能向仲裁委提供充分且有效的證據證明其離職系由騰達公司違法辭退所致,且超過了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故西鹹新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於今年2月做出裁決,駁回了鄭先生的仲裁請求。

對此裁決,鄭先生不服,又先後將騰達公司起訴至西安市長安區人民法院、陝西西鹹新區人民法院,然而訴求同樣未獲支持。法院認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爲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即從2013年11月30日起算一年的仲裁時效,而鄭先生2024年12月提起勞動仲裁,已超過法定仲裁時效,同時亦未舉證存在仲裁時效中止、中斷情形,故對其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據悉,此前他向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的再審申請,亦被認定理由不能成立而未獲支持。

儘管如此,因之前的勞動關係已被法律確認,鄭先生稱去年就曾找騰達公司,要求爲其補繳社保,但遭到拒絕。對此,8月8日騰達公司的人事負責人向記者表示,並非該公司不爲其補繳社保,而是去年在準備爲其補繳社保時,又遇到了鄭先生提起訴訟。日前當地社保局已與公司取得聯繫,將於8月11日前往社保部門辦理社保補繳。

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 潘津 B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