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不得要求職工承擔滯納金
部分企業認爲,通過現金補貼的方式“協商”不繳納社保可以降低成本。然而,社保制度涉及公共利益,繳納社保是法律規定的強制性義務,不能通過私權處分來規避。
《社會保險法》第86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這意味着,即使勞動者簽署放棄社保協議,用人單位仍需補繳社保本金及滯納金,並可能面臨1至3倍的罰款。
當然,在實務中,如果企業主動糾錯且情節輕微,未造成社保基金實際損失的,徵收機構可能會酌情減免滯納金。但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第20條:“用人單位不得要求職工承擔滯納金。”滯納金是行政機關對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保的處罰措施,屬於行政強制執行中的“執行罰”。即便用人單位認爲勞動者存在明顯過錯(如主動棄保),因而主張勞動者也應承擔部分滯納金,亦可通過民事訴訟另行追償。
“自願放棄協議”被認定爲無效後,常見的爭議還包括以下幾點:
第一,職工應當繳納的社保費用是否仍由職工個人負擔?按照規定,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相應的保險費用,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單位代扣代繳。例如,在某案〔案號:(2023)滬01民終19262號〕中,經社保中心通知整改,某公司爲呂某補繳了社會保險費,其中個人應繳部分82941.5元亦由公司墊付,法院判決呂某應返還公司墊付的社保費個人應繳部分。
第二,用人單位補繳社保後,是否可要求職工返還已支付的社保補貼?如公司每月給職工發工資時多打1000塊,合同裡寫着“社保補貼1000元/月,員工自行解決社保”,這錢職工應退還。但如入職時老闆說“你工資裡多發的1000塊是幫你繳個人社保的”,可理解爲公司主動承擔社保個人繳費部分,對此法律並不禁止,哪怕公司後來補繳社保,這錢也不用退。
第三,職工是否可以據此提出辭職並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部分法院認爲用人單位未繳社保屬於違法,職工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解除合同並主張經濟補償。但也有法院引入“誠實信用原則”,認爲職工主動棄保後又索賠的行爲有違公平,從而駁回訴求。
筆者注意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徵求意見稿)》,勞動者仍可以“未依法繳納社保”爲由解除合同並主張經濟補償,但法院可能會因勞動者存在過錯而酌減補償金額。
建議用人單位避免與職工簽訂任何形式的社保豁免協議,合規繳納社保;若已存在棄保情形,應主動補繳並協商解決。同時提醒職工:社保補繳爭議應以行政處理爲主,法院通常不受理直接補繳訴求,可向社保部門或勞動監察投訴。
(勞動報 周斌)
來源:中工網